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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农业行业标准《农机维修点开业技术条件》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05-5-23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农机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稿)规定:“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为保证此规定的实施,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机化分会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编制了《农机维修点开技业术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释义规定和现实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重点就《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意见:

    1.《标准》中提出的设备条件、设施条件的要求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实际,有无要求过多过高或遗漏。

    2.《标准》中提出的人员条件的人数和技术等级要求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实际,有无要求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3.《标准》中提出的质量管理条件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要求是否恰当,有无要求过严、过高或过松和不当。

    二、可选取典型的各种等级维修点各2~3个,通过现实检验标准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三、请将修改意见于2005年5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收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2号。邮政编码:100021。联系人:王桂显、欧南发。电话:67343751(传)。电子邮箱:njjnzdz@x263.net


    附件:农业行业标准《农机维修点开技业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请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下载)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农机维修点开业技术条件第1部分:综合农机维修点
农机维修点开业技术条件第2部分:专项农机维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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