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职改办:
我省从1996年开始,先后两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工作,它对有效地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登记的时间
从2002年起,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与当年上报《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软盘的时间同步进行(2002年的复审登记工作5月底前完成)。
二、复审登记的范围
复审登记的范围限定为省属企、事业(含非国有)单位中经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和通过全国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公、检、法、司机关中经批准参加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延聘手续人员除外)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已评定政工系列职称以及2000年后被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在复审登记范围之内。
三、复审登记的条件
(一)参加复审登记人员必须是被录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加复审登记人员,必须是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基本称职以上的。一年考核不称职的,暂缓登记;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档次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参加复审登记人员,凡在上年度复审登记后取得任职资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复审登记且需要本年度办理的,需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通过全国‘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需审查《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审批部门下发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它人员只需审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复审登记的程序
(一)参加复审登记人员首先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一式一份;
(二)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其《登记卡》进行审核;
(三)审核部门将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含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人员的审查材料报市(地)人事局或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核准;
(四)对不予登记或降低职务档次登记的,要在《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的“备注栏”内注明,并打印《名册》;
(五)核准部门将核准结果、《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软盘及不予登记或降低职务档次登记的《名册》一并报职称处备案;
(六)由核准部门对准予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复审登记《验讫》。
五、复审登记的要求
(一)未建立《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单位不能进行复审登记工作;
(二)在复审登记范围内,未经《验讫》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补办复审登记的,要认真核准、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程序和限期在复审登记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六、复审登记的收费
复审登记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
同意人事部门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费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20号)规定,每人收取3元。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卡
二○○二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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