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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2003]9号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03年度评审高级
会计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3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3]46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时间要求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对在此时间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任职时间达不到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年限的,均不予受理申报。
  二、申报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二)财政部门统一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现任职资格证书(已经2003年度验讫)。
  (四)全民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筹自支)参评人员需提交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五)有效的学历证书。具有党校学历(必须加盖“黑龙江省党校证书专用章”)的参评人员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需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参评人员,须提供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六)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和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者免于计算机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单。
  (七)《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等 11个系列(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著、教材、期刊、杂志等。
  (八)单位推荐的综合文字材料一式十五份(用A4纸规格打印)。内容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单位推荐意见。
  (九)同级改职人员、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人员必须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具备《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材料报送时间为 2003年 7月21日—8月4日。
  三、答辩时间
  答辩自2003年8月11日开始,地点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会计知识答辩,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材料报送程序。从今年起,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都必须执行《黑龙江省会计等11个系列(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有关规定,层层把关,确保质量。基层单位要把好质量关,做到民主、公正、真实、齐全;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健全的要坚决退回,特别是对有举报信件的申报人员,在问题尚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准上报。具体申报程序是:
  1、各地市的申报人员应先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建立上报盘后,统一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2、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交《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三)报送评审材料时,每人交纳评审费150元。
  (四)评审材料报送地点: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108室)。联系电话: 0451-3668172、3625967;联系人:史杰。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