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不断完善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政策, 现就做好2 0 0 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职称经常化评审工作从8月1日正式启动,各单位要按此时间做好评审前准备工作。高级职称的评审时间定于9月1日至如月l 0日进行(各评委会具体评审时间见附件1),审批时间从1 0月2 O日开始,1 2月份办理《资格证书》。中级评审、审批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市人事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但必须在12月底之前完成。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仍截止到8月3 1日,凡在这个时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04年9月1日算起。
二、为适应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本着“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从今年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博士点的高等学校中的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和省科学院中的科研、工程、实验三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评审,全面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意见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手段,今年除继续在高校、中专、中小学校教师系列及卫生系列学历破格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外,还要在高校、中专、中小学校教师系列晋升中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及在会计、出版系列晋升高级职称时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会计、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有关事宜,按黑人发[2 0 0 4]61号和黑人发[2 0 0 4]62号文件办理。
四、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从今年开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除外)实行职称评定“绿色通道”政策。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在本岗位创造性劳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及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委会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提交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的佐证材料,填报“优秀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见附件2)。
(二)对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显著工作业绩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和年度考核等方面要求,视其在国外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情况,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同意后,即可向评委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予以承认。
聘用上述人员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五、从今年开始,在我省的两院院士、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含延聘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六、为简化手续,从今年开始,凡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的人员;凡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分别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且不再办理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手续,可将出国批件或护照,国家发放的B F T合格证书,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随《评审表》一并上报评委会。
七、各高级评委会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计划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之内向省人事厅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委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计算机软盘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拟评(审)人员名册
(四)《评审表》(附外语、计算机及卫生、会计、出版系列考试成绩单的主表)一份
(五)外语、汁算机免试有关证件
(六)事业单位现职务聘任证:
(七)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及药学专业评审通过人员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或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八)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所取得的继续教育证书
(九)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交《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学历证书
(十)同级改职人员、学历破格人员、流动人员需分别提交备自的《审查表》。
中直单位“委托评审”人员的手续及“支教”人员的评审材料上报省人事厅审查时间截止到8 月25日。联系人: 刘 英,
电话:82628685 82650427。
八、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仍按黑人发[2002]6 8号和黑人发[2003]46号文件精神办理。
附件:
1、全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表
2、优秀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
黑龙江省人事厅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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