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属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文件印发了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办法》,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对照,凡属于文件规定的应具备职业资格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或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认定;或积极准备参加考试取得该职业资格。不明确事宜可直接同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人部发 [2004]13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人事处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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