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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培养工作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营造适合我省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人才工作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省级重点三个层次。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依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建立的省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以巩固、发扬、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教学、科研、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言传身教,明确梯队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第六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单位原则上以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或依据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确定的学科(专业)执行。
第三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 梯队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我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五)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七)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不得超过60周岁,取得延聘资格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技术开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优异;
5、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7、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以及新产品、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述内容应以最近5年为准,所著论文、著作应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三)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究成过省(部)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且有在研项目;
(六)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
(七)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省级重点学样(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审批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其学科(专业)应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专业)。
1、省属大专院校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在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或有望在近一、二年之内进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范围内选拔。
2、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在所研究领域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研究成果,或其研究成果紧密围绕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并做出贡献的学科(专业)。
3、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在所研究领域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科研或教学成果,在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优势或领先地位。
4、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生产方向,技术水平较高,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或在国内外、省内外具有一定优势,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或属于国内外、省内外首创;填补国内外、省内外空白;或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新产品以及属于我省资源再生利用、精深加工的产品的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审批表》、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文字材料及佐证材料,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报告,说明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产生的过程,申报的理由等。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l-2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各大专院校直接报省人事厅批准。其他单位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民营科技企业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属于行业归口管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定,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的产生由各单位在征求本学科(专业)同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报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规划,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培养措施等;建立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研究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人事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日常工作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梯队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生产项目进展等整体情况,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科研、工作、思想情况,考核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事厅。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动态管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两年评估一次。省人事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厅不定期检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问题严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l、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3、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演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6、后备带头人调离、辞职后无后备带头人的;
7、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8、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申报,超过三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并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问时停发带头人津贴、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人事厅与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从广泛联系制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联系、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梯队各项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的,由省人事厅颁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证书,并按省委、省政府规定每月发给200元津贴,并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享受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左右的工作间。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后备带头人的,由省人事厅颁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证书,并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平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资助资金不平均发放;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开发、推广等。由梯队通过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经研究视具体需要,给予0.5-5万元的资助。
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由省人事厅下拨到后备带头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及挪用。
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梯队每年上报资金决算表,经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事厅。
第二十五条 被资助者因死亡、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违法乱纪被判刑及调离、停薪留职、辞职或已不具备后备带头人资格的,停发资助资金。对剩余的资助资金,交回省人事厅或经省人事厅同意转作新批准的后备带头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追回下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厅局)、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级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由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参照本管理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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