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今年将同步开展选拔享受国家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工作。选拔工作原则上仍按《黑龙江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黑人发[2001]122号)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工作严格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中进行,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岗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对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管理工作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保证人选质量。省人事厅向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门及地市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指标数(指标分配见附件),未下达指标的可按1人推荐,有特殊情况的请事先向省人事厅说明。享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一般从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两年后(2002年及其以前申报通过的均可)又取得新成绩的专家中推荐,不占指标,以形成持续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选拔时要注意对上述人员的推荐。未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但条件突出的也可占指标直接申报享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
三、为了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出更大作用,在选拔过程中要向下列人员倾斜:一是在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包括本单位及省内其他单位)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选拔条件掌握上不仅要注重项目及成果的科技水平,而且更要注重其在实践中取得的效益,以加快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二是在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建设中贡献突出、承担国家或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三是向长期在教学、科研、卫生以及工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向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四、要严格选拔程序,在逐级推荐基础上,加强专家评议环节,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并在报送省人事厅前在本地、本部门进行公示。
五、津贴标准,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为一次性20,000元,省政府特殊津贴为一次性8,000元。
六、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人选在2人以上的需附一览表l份。
(二)每名人选要附2名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分别提供的1份推荐材料,对其专业技术水平、成果及主要业绩水平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150字以内。
(三)每名人选附业绩说明材料10份(其中3份与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由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现承担的主要项目(课题)等情况,材料限1500字以内。
(四)有关证明材料
1、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需提供原件并复印件1式3份。
2、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需有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以上材料以及其它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附明细表),每人3份。
(五)《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个人或单位填写。
各地市、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选拔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请到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人事处领取)
2、二○○四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览表(请按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
存为下载此附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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