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属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 2005 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黑人发 [2005]85 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委直属单位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进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两项二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及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全国优秀教师;或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及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和创造,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三、申报办法
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单位在广泛征求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委人事部处推荐人选。委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和指标进行考核,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经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 份;单位综合推荐报告 3 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一览表》( 1 式 1 份);推荐人选在 2 人以上的,需将推荐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选按条件一同排序。
(二)每名人选要附 2 名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分别提供的推荐材料( 1 式 1 份),对其专业技术水平、成果及主要业绩水平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 150 字以内。
(三)每名人选附业绩说明材料 12 份(其中 3 份与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由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现承担的主要项目等情况,材料限 1500 字以内。
(四)有关证明材料
1 、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需提供原件并复印件 1 式 3 份。
2 、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需有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以上材料以及其它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式 3 份。
评选时优先考虑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附目录),每人 3 份。
(五)《专家情况登记表》 1 式 3 份,由单位填写或由个人填写并经单位审核 ( 此表委人事处组织专家推荐后,经领导审定的上报人员填写 ) 。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并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前 将推荐材料报省农委人事处。
联系人:张亚辉 联系电话: 82606894
附件: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一览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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