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49年7月,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组织,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按照社章规定,其组织领导体制实行“两会制”,即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及其领导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是联社的监督机构。
我省共有市(地)级供销合作社15个,其中,市(地)社13个,垦区(国营农场系统)、林区(省森工总局系统)社各一个:有县(市、区)供销合作社77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乡镇级)1030个;独立核算企业 2148个,专业公司500户(其中省社直属公司5户),大中型商场90个、工业企业52个,自建、联建批发市场233个;省、市(地)、县三级供销合作社目前拥有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专学校、干部学校、职工学校共25所;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6.7亿元;年购销额160亿元;总经营收入125亿元,全系统干部职工共计13.5万人(其中省直干部职工1663人)。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领导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王惠群
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张永埔
理事会副主任:孙伯志
纪检组长:姜泽志
理事会副主任:赵瑞然(女)
总经济师:张朋千
监事会常务副主任:王贵堂
理事会主任助理:于定坤
理事会办公室主任:高志明
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合作指导处处长:吕长华
经济发展处处长:孙正华
直属企业工作处处长:陈锋
人事劳资处处长:温丽娜
财务处处长:蔡立新
安全保卫处处长:徐志毅
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司景范
监察处处长:孙志
机关党委书记:白锦婵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职能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黑政发[1999]73号)精神,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构设立情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组织,由省政府领导。
一、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需要,省供销联社对本系统工作实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负责直属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完善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提出有关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政策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对外贸易和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进行指导,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四)负责供销合作社组织、队伍建设,指导本系统人才资源开发,不断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队伍素质,贯彻民主办社原则,加强系统的组织联合与合作。
(五)负责省供销联社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执行全国总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代表全省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总社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发展同各省各国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供销联社内设十个处(室)。
(一)理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与理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省社有关处室就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省社领导协调机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及各级领导交办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档案资料、史志、信访、打字、通讯、保密及机关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房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房改工作;承担监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人事教育劳资处
负责省社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劳动工资计划等项工作;对直属单位社会保险、下岗再就业、内部分配进行指导;负责对地、市联社主任任免提出协管意见;指导系统相关工作;指导全系统干部教育、职工培训和直属院校工作;
(三)合作指导处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基层、农民的合理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培育、总结、推广典型;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通过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组织、兴办专业合作社等途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指导各级联社体制改革、增强社办企业活力、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负责法制建设、法律咨询和系统工会的企业管理、供销合作经济理论研究与交流、劳动竞赛和社团工作。
(四)财务处(审计处与财务处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国家财会、审计制度;编制实施本级财务、 基建计划,并督促、检查、总结、报告执行情况;管理、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指导内审和财会、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五)经济发展处
负责编制全省供销社系统年度、五年、长远期综合计划;指导系统购销业务及外经外贸工作;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经营、储备国家委托商品(化肥、烟花爆竹、棉花);组织全系统的大型商品交易、招商引资活动;搜集、整理各类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各级供销社建设商品生产基地与集贸市场;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报表的汇总上报及救灾等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系统工业、科技、教育培训、饮食服务和技术改造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改造、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推广工作;指导各级供销社组建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产业化建设。
(六)直属企业工作处
组织指导直属企业改革;负责本级社有资产管理,组织包括省社机关在内的本级资产运营;负责直属单位重大项目投资、开发的调查与论证;负责直属单位车辆定编与管理;对直属企业业务负责指导。
(七)安全保卫处(安全统筹业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检查指导全系统仓库、货场、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及运输、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综合治理及车辆的定编与管理。
(八)监察处
负责行政监察对象、直属单位党员的法规、党纪、政纪教育工作,检查其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查处其违纪违规案件;加强纪检监察制度、队伍建设;负责举报、申述的受理查证;指导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九)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宣传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抓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