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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垦总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农垦系统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总局党委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指示,保证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在垦区的实施。
2、对垦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加强对垦区党的建设的领导。宣传马列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负责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向省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垦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
4、呈报省管副厅(局)级干部的任免意见,任免农垦总局党委、行政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免农垦总局纪委、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委员及管理局纪委书记、副书记,审批经过选举产生的农垦总局群团组织负责人及各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5、负责垦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受有关部门委托协调检、法两院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支持公检法司安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协调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开展符合各自性质的活动。
7、负责垦区的统战工作,发挥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在垦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
8、按照省军区的部署,督促军事部党委做好民兵及预备役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军事训练。
9、负责完成省委交办的工作。
(二)省农垦总局行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并根据垦区实际制订具体措施,保证各项法令、政令的顺利实施。
2、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资源开发、智力开发和技术改造方案。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垦区的重大资源配置政策、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调整垦区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综合运用经济调控手段,搞好垦区社会供需平衡和经济活动中的协调工作。
4、统筹规划垦区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5、研究垦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政策,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经营形式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对农垦总局权限内的重大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内外关系。
6、研究制订垦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对综合改革和单项改革的协调、衔接和配套,指导企业的重要改革试点,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7、负责垦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
8、负责垦区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攻关。
9、负责垦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指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0、负责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上交粮任务、进出口计划和其他指令性任务;协调企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1、培育和完善垦区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12、建立和完善垦区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和社会中介组织,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垦区社会进步和发展。
13、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垦区的社会、行政工作,协调和处理垦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保障垦区的安定团结和企事业的健康发展。
14、负责与中央有关部委联系涉及垦区的计划、财政、物资等事宜。
15、任免、奖惩农垦总局机关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考核、培训处级行政领导干部;负责对各管理局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及奖罚。
16、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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