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1号),组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 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 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冶金工业厅、黄金管理局、建材工业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
6. 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及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审批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审定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人员等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全省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监督检查国拨地勘费的使用,安排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拨付的各项资金。
(十二)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指导土地学会、地质学会、矿业协会、宝玉石协会、矿泉水协会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4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助理巡视员1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37名,其中处长17名,副处长20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二)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