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省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地方水利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协调处理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在水利规划、建设、运用中出现的矛盾和水事纠纷。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对全省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蓄洪、滞洪、分洪区)等水域、岸线、水工程及国家或省规划内拟建重要水库坝址与库区;负责全省主要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安排审查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五)主管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省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省农村水利。乡镇供水、防病改水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农村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农田水利、乡镇供水、防病改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贯彻国家和省水电资源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社会力量兴办水电工程,开发利用全省水能资源;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电网,负责国家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九)负责城市地表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水利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研究制订全省水利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根据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协调各类专业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对全省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行政区划的或多部门受益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教育、水文、宣传及国际合作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水利有关的涉外事宜;指导和管理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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