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承办委属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
2、推动委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农业企业改革和企业集团建设,协调委属企业改组、改制工作。
3、管理委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拍卖、股权转让、兼并、破产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4、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及财产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委属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5、实施对委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提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议和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意见。
6、组织制定对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行为,协调解决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7、负责委属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筹集和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委属企业承包指标的落实、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主要指标的确定、经济奖惩的审批及经济合同的执行、兑现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工作。
9、负责委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资产年报、评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清产核资、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及规定权限内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等管理工作。
10、帮助解决全省农业良(原)种场、渔种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经济纠纷,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
11、负责全省农业良(原)种场、渔种场中、短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生产财务计划的审核工作,主要经营项目的市场预测、经济效益分析及考核论证工作。
12、负责全省农业良(原)种场、渔种场开展双增双节和扭亏增盈工作。
13、负责全省农业良原种、渔种场场长(经理)、 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
14、负责全省农业良种场、渔种场财务预、决算及有关财务信息资料、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审核、审计、传递、上报工作。
15、负责全省农业良原种场、渔种场的信访和委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6、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