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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职能
2007-05-22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编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生产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农业生产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渔业、农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规、规章草案。
  (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各产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特产经济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全省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七)制定农业各产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各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九)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监测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工作。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
  (十一)综合农口全面情况,协调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全省农业各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研究、协调、决定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措施、资金等事项,指导、监测、考核全省县域经济工作。
  (十四)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和委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按照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畜牧局、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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