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土壤肥料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Soil and Fertilizer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 缩写为 S FAH 。
第二条 黑龙江省土壤肥料协会是由省内从事土壤和肥料管理、技术推广、科研、教学以及生产、销售和原料、设备供应和肥料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自愿结合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于保养耕地、培肥地力和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及产品应用效果。广泛联合土壤、肥料技术推广体系、科研教学单位和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者,大力开展土壤、肥料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重大土壤、肥料、旱作节水技术项目推广,合理利用和科学保养宝贵的黑土资源,提升我省耕地生产能力和科学施肥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 2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规范、管理肥料行业和耕地使用行为;参与制订土壤、肥料和农田用水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
(二)不定期对全省土壤肥力、肥料应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其发展趋势,集中企、事业单位及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并参与制订和组织实施耕地保养和肥料发展规划。
(三)积极倡导、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养耕地,采用先进施肥技术,保护提高土壤肥力和耕地产出能力,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充分发挥协会优势,开展土壤肥力定位动态监测,进行耕地养分调查,实施土壤养分监控和数字化管理。
(四)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肥料产品市场,开展肥料产品质量及应用效果监测;组织土肥产品和技术的筛选、推介和认证工作;评选推介和示范推广优质肥料产品和先进施肥技术;开展土壤肥料维权活动,为遭受侵权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及肥料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利益。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产品、服务质量诚信活动,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共同维护肥料技术市场和推广秩序。
(五)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肥料、农田用水技术社会化服务网络,通过协会活动,沟通土壤肥料科研、生产、推广、应用连接渠道,促进全省村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新型肥料产品、测土配方施肥及耕地养护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六) 开展重大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组织会员单位在全省范围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项目 ;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对肥料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肥料经销人员、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者进行技术培训, 为肥料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服务 。
(七)参与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互访、培训等活动 。 引进国内外先进土壤肥料技术和工艺,开展国内外土壤肥料行业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类技术、产品展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建立肥料信息平台,传递国内外肥料生产、技术信息。
(八) 宣传国家有关土地保护、耕地保养、肥料和农田用水管理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国内相关行业技术与市场信息,通过媒体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展示土壤肥料行业发展前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土壤肥料管理、推广、研究、教学、生产、销售、使用和原料、设备、仪器等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1 、有独立组织机构,开展与土壤肥料相关的科研、教学和推广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推广服务能力的单位和行业机构;
2 、生产条件好,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肥料、原料、设备仪器生产企业;
3 、有稳定经营场所和一定技术服务能力、手续齐备的肥料、原料、设备仪器经营机构;
4 、具有相应规模生产基地的农产品生产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5 、与本协会业务有关,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科研、生产、中介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团体或行业性社会团体。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1 、有专业技术知识,从事土壤肥料产品及技术研究的教学、开发、推广、应用领域的从业人员;
2 、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肥料类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从业人员;
3 、从事与土壤肥料类产品生产、开发相关工作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
4 、肥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中,有良好业绩的管理者;
5 、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6 、热心本会业务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其他人员。
(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省外企业、科研人士作为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会员资格审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技术或产品;
3 、参与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 、可优先获得 1 名(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 、可优先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论证,技术援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3 、有对本会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通报反应与本会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在业务活动和各项中介服务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协会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黑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本会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对协会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督;
(二)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和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协会的执行机构进行监督;
(三)按照协会的有关纪律和约法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在协会中兼任职务,不领取协会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社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和工作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其产生办法、职责、义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请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表彰奖励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黑龙江省农业行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8 月 3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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