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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救灾柴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
2007-05-27    

办事依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原黑龙江省农机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化肥柴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或办事程序流程)

由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市)申报,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联合向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申请;接到指标后,由省农机局提出分配意见,经省农委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将指标下达到受灾县(市)使用

 

办事标准

以县(市)遭受自然灾害的程度为分配标准

 

办事结果

帮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市)解决生产自救资金,使其损失降到最低点

 

办事时限

接到指标一周内,提出分配意见,上报农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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