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总报告)
1 前 言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WTO 135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国际贸易总额的90%,我国与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同样也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中国需要WTO,WTO同样也需要中国。如果说我国于1971年重返联合国是在政治上加入联合国,那么今年我国将加入WTO,则可以说在经济上加入联合国。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两种壁垒:一是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的关界时,由政府海关向进出口商征税所形成的贸易壁垒;二是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由各种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等;另一类是间接对进口商品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各种法规、标准等文件和规定。经过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成员国八轮谈判之后,关税大幅度降低,从关税壁垒逐步过渡到非关税壁垒。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因此,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密切相关的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我国已全面进入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时期。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水利标准化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一个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本研究课题在学习了解WTO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各项协议的同时,具体分析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现状及其与国际、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化的主要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各种影响,进而从我国水利标准体制、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运行机制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对策和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总报告和“国内外标准化比较”、“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等4个方面的专题报告。
2 WTO和中外标准化
2.1 WTO
经济全球化主要包括金融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和生产经营跨国化三个方面,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有“经济联合国”之称。其宗旨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提供贸易谈判的论坛,调解贸易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以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扩大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GATT。WTO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干事负责管理。部长会议每两年开会一次。总理事会执行部长会议政策决议和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
WTO多边贸易协议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核心,包括协议本身16条案文和4个附件,共有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这些协议文件是在GATT的基础上,由100多个成员国通过谈判签署,是一整套处理各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多边协定。这些协定继承了GATT的原则精神,即无岐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断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互利互惠和协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归纳起来,WTO具有6大职能,即管理诸项多边协议的职能、组织多边谈判的职能、处理贸易争端的职能、监督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职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的职能以及与其它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职能。
2.2 WTO/TBT协议
2.2.1 基本原则
在WTO法律体系框架中,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又称为“标准守则”,简称WTO/TBT协议。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1)非岐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给予其它任一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标准协调原则。要求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以有关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它们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或出于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可以变通处理。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尽可能参加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应积极参加与此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3)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应提前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方可实施。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信息和进展情况,必须向WTO秘书处通报,并通过WTO秘书处转发其他各成员国。对其它各成员国提出的意见给予咨询,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4)磋商与解决争端的原则。对贸易中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争端问题,WTO/TBT倡仪磋商解决。如果争议双方磋商未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任一争议方可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进行裁决。
(5)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可以制定和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国际组织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包括制定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6)整齐划一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采用和实施方面均应遵守WTO/TBT协定的原则,不能各行其是,不受约束。
2.2.2 基本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议对它们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技术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专设机构制定的,它的颁布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2)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认证或认可),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的程序。
2.2.3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关、政府和具有合法权利执法的非政府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内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产品性能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的方法及其环境要求等。它是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WTO/TBT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的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WTO/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技术法规仅限于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5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不应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2)强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各成员国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而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采用其有关部分,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3)提倡采用积极务实的处理方法。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者如果环境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
标准与技术法规关系密切,一般而言,技术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标准进行技术解释;有些技术法规甚至直接引用标准。因此,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组织制定标准的机构是不同的,有的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如日本、法国等),有的则由民间机构组织制定(如美、英、德等国),而且各国标准之间的技术内容也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客观上就成为贸易技术壁垒。
至于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包括对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参与商品检验活动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认可及人员注册这三类程序。认证分为政府认证和民间认证两类。政府对危险类产品实行由政府认可指定的机构或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非危险类产品认证、民间产品认证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只有当用户提出要求时,自愿性认证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为强制性认证。
建立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各成员国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WTO/TBT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WTO/TBT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国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国无论是制订、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
综上所述,WTO/TBT协议是一个倡导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地消除技术壁垒,实现公平竞争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在实践中,各成员国都在想方设法利用协议中的一些“例外”条款,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等方面,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2.3 国际与国外标准化
2.3.1 国际标准化组织
(1)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47年2月,在国际标准化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拥有87个成员团体(其中71个正式成员,16个通讯成员),这些成员团体均为在本国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或政府性机构。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的交流和服务,并发展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的合作。
ISO现有2651个技术组织,包括183个专业技术委员会(TC)、587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20个工作组(WG)和39个特别研究组。有34个成员团体作为ISO/TC、SC的秘书处,负责国际标准化管理和技术服务,并与452个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在ISO技术机构中,发达国家(主要欧美国家)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例较少。我国以P成员参与了大部分TC、SC技术机构,并承担了1个TC、5个SC秘书处工作(见表1)。
表1 有关国家承担IS0/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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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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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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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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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法国
|
日本
|
印度
|
俄罗斯
|
中国
|
|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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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109
|
132
|
85
|
32
|
21
|
28
|
6
|
(2)IEC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非政府性的制定电工、电子、通讯及其相关技术领域国际标准的组织,成立于1906年月,现有46个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工业化国家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该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电工标准的国际统一,在电学和电子领域中的标准化及有关商务方面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IEC现有77个技术委员会(TC)、128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650多个工作组(WG)。同样,在IEC技术机构中,发达国家(主要欧美国家)占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仅印度承担1个TC、SC秘书处工作。我国虽然参与了大部分IEC技术组织活动,但至今尚未承担秘书处工作(见表2)。
表2 有关国家承担IEC/TC、SC秘书处的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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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
美国
|
英国
|
德国
|
法国
|
日本
|
印度
|
中国
|
|
数
量
|
31
|
25
|
25
|
31
|
10
|
1
|
0
|
(3)1984年,ISO和IEC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JTPC)和协调工作小组(HWG)。经过2年多的工作,双方在信息技术领域,成立了第一个ISO与IEC的联合技术委员会(JTC
1)。可以认为,JTC 1的成立是一个重大突破。HWG的任务是ISO和IEC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技术工作的程序,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3.2 欧共体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立于1961年,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部分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其职责是通过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国的标准,制订必要的欧洲标准(EN),实行区域性认证制度以促进贸易和技术交流。该委员会负责除电气技术以外的所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在电气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CEN由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技术局、中央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TC)组成。TC根据编制EN标准的需要成立,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CEN现有130多个TC。
2.3.3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化
(1)美国。美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早,1901年成立美国国家标准局(NBS),1918年由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矿业与冶金协会(ASMM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电气工程师协会(AIEE)等五个民间团体在美国商务部,陆军部和海军部三个政府部门参与下,成立了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1928年改为美国标准协会(ASA)。1966年又改为美利坚合众国标准学会(UNASI)。1969年才改为现在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ANSI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是美国自愿标准体系的协调中心,负责协调和推动国内标准化活动,发布美国国家标准,对外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活动。
美国标准体系大致由两部分组成:(1)联邦政府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4万项,标准制定机构约80个;(2)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即各专业标准化团体的专业标准体系,标准数量约4.9万项,标准制定机构约620个。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很少制定标准,主要是将以上两部分标准经协商后冠以ANSI代号,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标准数量约3.7万项。
(2)英国。英国的标准化工作起步也较早,1901年由5个工程师和建筑师职业团体联合组成了工程标准化委员会(ESC),1918年改建为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ESA),1931年改为英国标准学会(BSI),一直沿袭至今。BSI是政府认可的、独立的、非赢利性的民间团体,负责协调产需关系,制定英国标准(BS),登记各种认证标志和颁发许可证,对外代表英国参加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活动。
BSI所属标准部,负责BS标准的拟定、编辑和文字处理。下设70个标准委员会,约1000个技术委员会(TC)。英国历来重视标准情报服务和技术咨询,为促进外贸发展,1966年成立了出口商技术服务部(THE)。
英国是ISO、IEC的创始成员国之一,用于国际标准化的力量约占其标准化总工作量的75%,承担了ISO、IEC大量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在CEN、CENELEC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德国。德国标准化机构始建于1917年,称为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NADI)。1926年改为德国标准委员会(DNA)。1975年又改为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DIN)。
DIN是一个经注册的公益性民间团体。其技术机构是标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全国约有4万人参加制定标准的活动。德国标准(DIN)较多,1984年曾达到20732个。近年来限制增长,1988年仍有20450个。
德国是ISO、IEC、CEN和CENELEC等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的积极参加者。在ISO、IEC中承担了1/6的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在CEN和CENELEC中担任了约1/3的工作量。每年用于上述活动的经费占DIN总支出的50%~60%。
(4)法国。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成立于1926年,是政府认可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受政府标准化专署领导。1984年在贸易与工业部下设标准化高级委员会(CSN),作为标准化最高咨询和指导机构。AFNOR虽是以民间团体承担国家标准化任务,但政府在经费上给予较大支持,在行政上实行有效地监督。
法国在国际标准化及区域标准化中都发挥重要作用,用于从事国际标准化的力量约占其标准化总工作量的1/3~2/3。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居世界前列。
(5)日本。50多年前,当日本政府着手制定《日本国工业标准化法》和《日本国农林产品标准化法》时,考虑到日本国情,就确立了由政府机构制定、颁布、实施日本国家标准(JIS和J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日本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其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目前,日本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大多数接受JISC和JASC的委托,承担JIS和JAS
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然后将标准草案交由JISC和JASC审议。日本每年新制定的标准中,四分之三是委托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完成的。此外,大约有200个行业团体也自行制定供本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
(6)巴西。巴西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为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层次是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INMETRO),为执行机构;第三层次包括标准化、质量控制及产品认证、法定计量等三个分体系,即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巴西质量管理协会(ABCQ)和国家计量研究所(INPN),负责各自业务工作;第四层次是工业、贸易和消费领域的广大用户。
ABNT成立于1940年,是民间组织,负责制定巴西标准和管理质量标志。由于ABNT权威性不高,1973年,巴西政府决定设立统管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的机构,建立了全国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体系(SINMETRO),隶属于工业和贸易部。建立该体系的目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提高巴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ABNT按专业建立部门协调委员会,分别制定各专业领域的标准。
(7)印度。印度在其独立前,没有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国内多使用英国及美国标准。1947年独立以后,根据政府决定成立了印度标准学会(ISI),按专业设立专业标准委员会,承担印度标准(IS)的制定任务。1952年开始,实行ISI标志认证制度。1966年成立了印度标准工程师学会(SEI)。1986年印度政府设立印度标准局(BIS),并于1987年取代ISI作为国家标准化机构。截至1988年3月,已颁布IS标准约14000项。
印度不仅是国际标准化的积极参与者,而且在ISO、IEC中还需要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印度在ISO、IEC中承担的技术组织秘书处总数为22个,居于发展中国家的首位。
2.3.4 俄罗斯标准化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GOST R),其下设有标准化技术政策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GOST R直属挂靠单位共有17个,其中标准化研究机构3个,计量研究机构10个,认证研究机构1个,质量监督检查机构1个,标准样品机构1个,情报出版机构1个。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在全国设有标准化计量认证中心104个,负责地方标准化计量认证工作,中心主任由GOST
R任命。俄罗斯标准化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有《俄罗斯标准化法》、《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和《俄罗斯保证计量统一法》等4部法律。
俄罗斯有400多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承担了30多个ISO和IEC的TC或SC秘书处工作。
2.4 中国和中国水利标准化
2.4.1 中国标准化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方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中国标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截至2000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19278项,行业标准(备案的)32000多项,地方标准(备案的)11000多项,企业标准(1999年底备案的)86万多项。已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258个,分委员会420余个,聘请委员27200人。
2.4.2 中国工程建设与中国电力标准化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近1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有了较大的发展。建设部成立了11个工程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划分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每年有几百项标准纳入制、修订计划,全国约有4000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约有近2000人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宣贯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截至1999年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总数达3400项。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为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社会团体,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先后成立了36个技术委员会和9个地方性技术委员会,发展会员近5000人。
中国电力标准化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电力体制的改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较为适应的管理模式。中国电力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经贸委电力司,电力标准化日常事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具体负责。并已建立了7个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6个分技术委员会。截至2001年9月,共有电力方面的国家标准293项,行业标准754项。
2.4.3 中国水利标准化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统一负责水利标准化工作。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的主要标准化职能为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几年来,水利标准化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先后成立了计量办公室、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和ISO
9000认证中心等标准化机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个(CSBTS/TC 199 水文)。水利标准化工作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了有关水利标准化的部门规章
几年来,水利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利标准化的部门规章,如《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水电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等近10项。随着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为适应水利事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正在组织对《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标准化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标准的计划管理、标准的编制、标准的发布、出版及发行、标准的复审及局部修订、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作了全面规定。
(2) 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在完成清理整顿现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工作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准绳,以水利部“三定”方案为依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共列有已颁、在编(在修订)和拟编的水利技术标准615项,是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完成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为蓝图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是“十五”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奋斗目标。
(3)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经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6篇21章742条,这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也是参与水利建设工程活动各方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它的发布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也是向建立水利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4) 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截至2001年9月底,已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390项,其中国家标准51项,行业标准339项,基本上覆盖了水利建设的主要技术领域,初步满足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安排制定的水环境、节水灌溉以及工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等,为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水利工程和产品质量上台阶起到了保证和推动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1999年底共有
项标准获得了部级科技进步奖。
(5)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为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推广我国先进的水利技术,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几年来,水利部一直积极派员参加ISO/TC 113、ISO/TC 180和ISO/TC 23/SC18标准化活动,并首次承担了国际标准《悬移质泥沙测验方法》(ISO
4363)等4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 中外标准化对比分析
3.1 标准体制比较
为了反映我国与国外几个工业发达或较发达国家在标准化体制方面的差异,选取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标准类别、制定机构和批准发布机构进行对比,见表3。
表3 中国与美、德、俄等国家的标准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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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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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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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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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布机构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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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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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或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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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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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ANSI对部分政府标准和专业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可,成为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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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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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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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州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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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军工、国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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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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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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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标准
|
企业(公司)
|
企业(公司)
|
|
|
英
国
|
法
规
|
环境、交通及区域部(DETR)
|
DETR或地方政府
|
须报国会备案
|
|
技术准则
|
DETR和标准化专业团体
|
DETR
|
|
|
德
国
|
技术法规
|
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专设机构
|
联邦政府、州政府
|
技术法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技术方法和卫生保健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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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则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德国标准学会(DIN)
|
相当于德国行业标准
|
|
一般基准、标准和规范
|
标准化专业团体
|
DIN
|
包括DIN标准、钢铁材料(SEW)标准
|
|
法
国
|
正式标准(HOM)
|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
|
政府工业或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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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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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标准(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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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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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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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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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分册(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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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参考文献(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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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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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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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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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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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日本工业标准(JIS)、日本农林标准(JAS)、日本医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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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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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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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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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军工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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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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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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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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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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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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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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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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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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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技术标准协会(AB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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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理事会(CON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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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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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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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ME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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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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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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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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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CONMETRO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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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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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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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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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CONMETRO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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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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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ΓOC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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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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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标准化计量认证委员会(GOS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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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按规定程序采用的国际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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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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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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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T R、国家建设与市政住房综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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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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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标准(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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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程
学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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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程
学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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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CT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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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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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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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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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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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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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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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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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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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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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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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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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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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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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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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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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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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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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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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政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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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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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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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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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高新技术标准化发展快和变化快等特点而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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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大多以各种民间学(协)会制定的标准为主体,标准体系比较完善;而我国标准体系目前还不够合理,且各行业、专业自成体系,难以做到相互交融。在标准性质方面,国外除军工、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外,绝大多数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均为自愿性标准;而我国多数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也并非自愿执行。如我国水利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在实施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此外,国外工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采用国际标准,等效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程度都很高,在内容上具有与ISO标准相同的特点。ISO标准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基础标准,(特别是术语、符号标准、互换性和兼容性标准等)的制定;测试方法标准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突出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注意发展产品标准,但产品性能标准数量较少等。
我国虽然积极倡导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但采标程度比较低,基础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不多,安全、卫生标准不突出,标准的通用性和协调性较差,产品标准数量相当多。因此,在加入WTO后,加强基础标准、测试方法标准以及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的制、修定工作,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3.2 标准化管理体制比较
3.2.1 标准管理机构方面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一般都经过由政府主导型向学术团体主导型过渡的历程,其共同特点是,国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学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国性标准化事务,政府对标准化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国家标准化协会或学会作为政府部门授权的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在标准的制定、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实施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形成了效率较高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
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是政府主导型。虽然我国也成立了一些标准化学会或协会,但它们的性质、人员组成以及所具有的职能等方面都不能与国外类似机构相比。它们作为政府支持的学术性团体,可以参与标准的编制、审查、复审、修订和局部修订,并由政府部门授权对标准进行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但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以及对标准实施监督等方面没有自主权。新成立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我国标准化最高管理机构,但它是政府职能部门,与国外的国家标准化学会或协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仍然实行政府主导型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标准化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职能转变以后,在标准化管理方面主要管以下几项工作:
1.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