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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和《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黑农委[2001]168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图案设计的含义(图一)。反映名牌农产品内涵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为彩色图案,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外围由金色环形组成,代表农业硕果累累和丰收景象;二是内层为黑色中文字体醒目明快,衬托出黑龙江美丽富饶丰腴的黑土地;上部为汉语拼音,以利于本标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使用;三是中间为麦穗,象征农业、农产品,而绿色不仅能充分体现出农产品的基调,在视觉上又具有一定的寓意和强烈的时代感。标识整体给人的感觉向一面奖牌,预示黑龙江农产品将已其优良的品质,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并不断开发精品奉献社会,泽惠于万众。

第三条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的制做以(图二)为基准,根据产品的使用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四条 建立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档案登记备案制度,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由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编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只限被授予标识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第六条 使用该标识者,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像或者组合其他附注事项。

第七条 对于假冒和盗用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对擅自扩大、以及转让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的,取消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名称,三年内不允许重新申报该产品。

第九条“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使用期为三年,如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手续,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条 被认定为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十一条 使用名牌农产品标识图案时,需向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领取标识图案。

第十二条 承制名牌农产品包装等活动的单位,须凭使用单位出具的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本“规定”及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标识图案证明,否则,视为违法。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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