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农产品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和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要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省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名牌农产品(含农产品及加工产品,下同),是指农业各产业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
第四条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五条 被认定的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生产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
第六条 被认定的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符合国家名牌农产品条件的可推荐上报为国家名牌农产品。
第二章 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范围
第七条 申报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必须是黑龙江省地域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
第八条 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种类:
1、粮油及经济作物类:大米、面粉、小米、玉米制品、杂粮、杂豆、薯制品、豆制品、食用油、食糖及其它粮食和经济作物加工品。
2、蔬菜、瓜果类:主要蔬菜和瓜果产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山特产品等。
3、畜牧、水产类:主要畜禽的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鱼类产品及人工养殖、野生加工制品(包括冷冻品、干制品、研制品、罐头制品、鱼糜制品)等。
4、乳品类:乳及乳制品等。
5、蚕蜂类:蚕及蚕制品,蜂及蜂制品等。
6、酒及饮料类:白酒、啤酒、果酒、天然饮料及加工制品等。
第三章 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产品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现行标准。
4、产品须经国家或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5、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高,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税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
6、产品有两年以上销售史,没有质量事故或问题。
7、对申报产品名称用地域名称命名的,应出具有效证明。
8、产品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并根据不同特点,标明产品名称、规格、重量、生产日期、注意事项、生产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保质(含保鲜)期限及特殊说明。
第四章 名牌农产品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
1、申报单位须填写《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申报书》(申报书由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一式20份,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报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省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4、申报单位在提出申报时,必须提供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证明、产品标样。
5、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所在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生产单位现场对产品进行抽样、封签并送交指定部门检测。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和消费者对拟认定产品意见。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申报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同意的产品在省级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委员会授牌和颁发证书、标识。
第五章 黑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名牌农产品标识的管理
1、建立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档案登记备案制度,该标识由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编号、发布实施。
2、使用该标识者,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像或者组合其他附注事项。
3、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只限被授予标识、名称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4、对于假冒和盗用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5、“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黑龙江名牌农产品标识使用期为三年,如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手续,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黑龙江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每年对授予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名称的单位不定期进行产品业绩考核和市场质量抽查。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消费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消费投诉和擅自扩大、以及转让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的,取消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名称,三年内不允许重新申报该产品。
第十二条 名牌农产品的申报监督
在申报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黑龙江名牌农产品名称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消,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承担产品质量检测、评审、公示等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