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蚕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赵淑英、李志、王东风、王建科、侯印宝、董 辉。
柞蚕食用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柞蚕食用蛾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柞蚕食用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NY/T 895 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柞蚕食用蛾
剪翅、剪足后的柞蚕成虫。
3.2
病蛾
黑杠蛾、水肚蛾、变质及其它病蛾。
3.3
撕损蛾
撕损的口子超过撕损处蛾体厚度的三分之一或对外观有严重影响的其它损伤的蛾。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鲜度良好、无污染、无异味、羽化排尿后的蛾。
4.2 加工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感官等级指标
食用蛾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柞蚕蛾等级指标
|
项 目 |
一 等 品 |
二 等 品 |
|
外 观 |
呈现固有色泽和光泽,蛾体清洁完整,组织细腻。 |
呈现固有色泽和光泽,蛾体清洁完整,组织细腻。 |
|
口味、气味 |
滋气味正常无异味。 |
滋气味正常无异味。 |
|
病蛾 |
≤0.1% |
≤0.5% |
|
撕损蛾 |
≤0.5% |
≤1.5% |
|
混入翅、足等其它部分杂物 |
≤0.5% |
≤1.5% |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项 目 |
指 标 |
|
总汞(以Hg计),mg/kg ≤ |
0.05 |
|
总砷(以As计),mg/kg ≤ |
0.5 |
|
镉(以Cd计),mg/kg ≤ |
0.1 |
|
铅(以Pb计), mg/kg ≤ |
0.3 |
|
铬(以Cr计),mg/kg ≤ |
1.0 |
|
氟,mg/kg ≤ |
2.0 |
|
六六六、滴滴涕,mg/kg ≤ |
1.0 |
|
备注:兽药、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其它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
项 目 |
产 品 指 标 |
|
菌落总数,cfu/g ≤ |
5×104 |
|
大肠菌群,MPN/100g ≤ |
1×100 |
|
沙门氏菌 ≤ |
不得检出 |
5 检验方法
5.1 抽样
抽样方法按NY/T 89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2 感官指标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上铺平,进行感官检验。观察外观色泽、滋气味口味。从蛾的腹部撕开蛾体观察组织细腻、色泽情况。调查病蛾、撕损蛾、混入翅足等其它部分杂物分类称重记录,记算所占总重量的百分比,用于等级划定。
5.3 理化指标检验
5.3.1 理化样品制备
至少取试样量为200g左右,绞碎混合均匀,制备成理化安全检验样品。样品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理化实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3.2 理化测定
5.3.2.1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3.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2.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5.3.2.4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2.5 氟
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5.3.2.6 铬
按GB/T 5009.123 规定执行。
5.3.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
5.4 微生物学检验
5.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4.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每批商品在出厂前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等级指标、包装、标志,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指标:
a)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发生大的变动;
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监督检验时;
e)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或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周期检验。
6.2 判定
理化、微生物检验的检验结果中一项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贮藏、运输
7.1 包装
采用塑料袋、纸盒、外箱或塑料袋、外箱逐层包装。内盒和外箱采用牢固、耐水耐油的纸盒或瓦楞纸箱,外箱用封箱带封牢并用塑料打包带扎紧,所有包装用品应符合GB 9687和GB 11680 规定。
7.2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耐久标志,标志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标志应注明品名、商标、规格、厂名、批号等,销售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规定,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T 191要求。
7.3 贮藏
包装件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冷藏库中,库温应稳定在-18℃以下,堆放合理,存贮期不得超过一年。
7.4 运输
运输要采用清洁卫生、无异味且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规定的冷藏或保温车船工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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