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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食用菌生产通用要求
2008-05-14    

有机食品
食用菌生产通用要求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佳宁、 陈晓梅、薛恩玉、杨成刚、陈曦、孙世德、姚国秀、孙德生。


有机食品食用菌生产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食品食用菌生产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使用条件和辅助材料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食品食用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272891  食用菌术语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1部分:生产

NY/T 5282002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NY 50992002  无公害食品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3 转换期

生产转换期不少于12个月。

4 产地环境条件

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应符合GB 3095—1996GB 156181995的要求,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栽培区必须设置大于30m的缓冲带,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在栽培场地周围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

生产基地应远离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5 投入品使用条件

生产使用的原料应符合GB/T19630.1—2005的要求,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如柞、桦、杨、柳等天然阔叶木屑;麦麸、米糠、玉米粉、稻草、豆秸等经认证的有机食品的副产品;干燥的按有机食品要求饲养的动物的排泄物(牛马粪等);符合GB/T19630.1—2005要求的矿物来源的钙、镁、磷、钾等微量元素。

母种、原种和栽培料所使用的容器,如玻璃试管、玻璃(塑料)菌种瓶、塑料栽培袋应符合GB/T19630.1—2005的包装材料要求。

生产设施和器具表面消毒可用石灰、高锰酸钾、乙醇等,使用其他物质应由认证机构根据GB/T19630.1—2005的要求进行评估。

覆土材料可选用符合GB 156181995要求的泥炭土、草炭土。

6 母种选择确定

尽可能采用可以清楚的追溯来源的菌种,要求品种的知识产权明晰。应从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供种单位引种。不得使用转基因品种。

7 原种和栽培种制备

原种和栽培种制备按照NY/T 5282002的要求操作,并符合45的要求。

8 贮藏

贮藏应符合GB/T19630.1—2005的要求,注意防霉、防虫、防鼠。

9 生产记录

生产中应详细记录操作过程和管理措施。

10 害虫和杂菌防治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去除受感染的菌落。生产过程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和加强日照,减少杂菌侵染。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允许采用设置物理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或石灰水等手段防治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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