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成刚、薛恩玉、陈晓梅、朱佳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黑龙江省有机食品鹿饲养 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省有机食品鹿只饲养的人工圈养环境条件、品种引入、饲料选择、饲养、疾病防治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食品鹿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条件
NY/T 472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GB/T19630.1~4-2005 有机产品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产地环境条件
3.1 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T391要求,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3.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3.3 场地选择
3.3.1有机养殖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养殖场的放牧和饲草、饲料及饮水条件。
3.3.2 有机养殖场内不养殖其它动物,养殖场外5km内不饲养偶蹄动物。
3.3.3基地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处理区分开。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隔离鹿舍、污水、粪便处理设施,病、死鹿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3.3.4 场区内道路铺硬质路面,对裸露地面绿化,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并及时清扫和定期或不定期消毒。
3.3.5 实行按生产阶段进行鹿舍结构设计,鹿舍面积符合实行分阶段饲养方式的要求。
3.3.6 种鹿舍设计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有便于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的设施。
3.3.7 基地内设有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防止泄露、溢流、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3.8 鹿舍通风良好,温度、湿度、气流、光照符合肉鹿不同生长阶段要求。
4 品种引进
4.1 应引入有机鹿只。当不能得到有机鹿只时,允许引入常规鹿只,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4.2允许引入常规种畜,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畜总量的10%。
4.3允许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必须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4所有引入的畜禽都不能受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疫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4.5 购入鹿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5 畜禽场所卫生管理
5.1消毒
5.1.1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无残留、致病,如生石灰等。
5.1.2消毒方法:
5.1.2.1喷雾消毒
对清洗完毕后的鹿舍、带鹿环境、鹿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等用规定浓度的生石灰、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过氧乙酸等进行喷雾消毒。
5.1.2.2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石灰水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5.1.2.3紫外线消毒
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min。
5.1.2.4喷洒消毒
在鹿舍周围、入口、产床和鹿床下面撒生石灰等进行消毒。
5.1.2.5火焰消毒
在鹿只经常出入的产房、培育舍等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5.2消毒制度
5.2.1环境消毒
鹿舍周围环境第2~3周撒生石灰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养殖场、鹿舍入口设消毒池,定期更换石灰水消毒液。
5.2.2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鹿舍要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经紫外线消毒。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经紫外线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5.2.3鹿舍消毒
每批鹿只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
5.2.4用具消毒
定期对饲喂用具、饲料车等进行消毒。
5.2.5带鹿消毒
定期对鹿只进行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5.3粪便处理
所有的鹿只粪便经过粪便池处理加工后,综合利用。可以做有机肥料。
6 饲养管理
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1.1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
6.1.2定期对各种饲料和饲料原料进行采样和化验。各种原料和产品标志清楚,在洁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内储存。
6.1.3不在鹿体内埋植或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激素类等违禁药物。
6..2饮水
6.2.1水质应符合有机食品生产的要求。
6.2.2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6.3 疫苗和使用
6.3.1鹿群的防疫按照国家疫病防疫统一规定执行。
6.3.2防疫器械在防疫前后彻底消毒。
6.4 兽药和使用
天然饲养的鹿群病害较少,当发生个别鹿只染病时应隔离采取物理治疗,必须使用药物治疗的,作为淘汰鹿单独隔离,进行非有机食品加工生产。
6.5人员管理
6.5.1基地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事饲养工作。
6.5..2基地兽医人员不对外出诊,配种人员不对外开展鹿的配种工作。
6.5..3基地工作人员不携带非本场的动物食品入场。
6.6 饲养管理
6.6.1不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和饲草。
6.6.2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饲养,观察鹿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6.3保持地面清洁,垫料定期消毒和更换。保持料槽、水槽及舍内用具洁净。
6.6.4对成年种公鹿、母鹿定期浴蹄和修蹄。
6.6.5对所有鹿用打耳标等方法编号。
6.6.6 害虫防治
6.6.6.1消除水坑等蚊蝇孽生地,定期喷洒生石灰,消灭蚊蝇。
6.6.6.2使用器具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并做无害化处理。
6.7运输
6.7.1商品鹿运输前,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1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6.7.2运输车辆在使用前后要按照GB16567的要求消毒。
6.8病、死鹿处理
6.8.1需要处死的病鹿,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传染病鹿尸体要按照GB16548进行处理。
6.8.3有使用价值的病鹿隔离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
7 疫病防治方法
7.1引进鹿只
应引入有机鹿,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允许引入常规畜禽,必须按照GB/T19630标准执行。在引进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鹿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做过彻底清洗消毒;鹿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7.2免疫接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7.3 药物选择
牛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7.4 接种程序
出生后3~4月接种
7.5 疫病监测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基地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
除上述疫病处,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6 疫病控制和扑灭
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以以下措施: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确诊发生口蹄疫,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鹿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应对鹿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鹿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8 繁殖
8.1 提倡自然繁殖。
8.2 允许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鹿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4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进鹿排卵和分娩。
8.5 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禁用物质处理后,其后代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9 运输和屠宰
9.1 鹿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必须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9.3 必须给畜禽提供适当的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避免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畜禽;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适合所运输的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禁止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9.5 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用车辆运输畜禽的时间不应超过8h。应尽量就近屠宰。
9.6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尽可能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9.7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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