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增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水平,充分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资源,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早日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条件、能源政策及环保政策,规定了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技术选择和运行管理规程,确保已建成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性能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为规范化、科学化推广应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技术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鄂佐星、周曙光、朱伟、佟启玉、张财、胡文波、潘丽娜、李楠。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应用选择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秸秆为原料的固定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建设技术选择及运行管理规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技术条件和验收标准按照NY/T443-2001《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固定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以木屑、稻壳、玉米芯等生物质为原料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155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GB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HGJ212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贮气柜施工及验收规则
NY/T443 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JB/T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HG20517 钢质低压湿式贮气柜
3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3.1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是指将秸秆等原料热解气化为秸秆燃气,经净化、贮存、加压后,通过输配管网提供给用户使用全过程所包括的设备及设施。主要由秸秆气化站、输配管网和用户设施三部分组成。
3.2 气化机组、气化效率、固定床气化
同标准NY/T443-2001中的规定。
4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选择技术规程
4.1 气化站
4.1.1 气化站组成
气化站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和公用配套设施等。
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加工间、原料储存间、气化间、贮气柜、污水处理等。
辅助生产和公用配套设施包括:机修间、供配电、给排水等设施。
4.1.2 气化站供气规模
4.1.2.1 气化站供气规模的划分
一级:>5 000Nm3/d
二级:2 000Nm3/d~5 000Nm3/d
三级:<2 000Nm3/d
4.1.2.2 气化站供气规模的确定
根据用户数量、用途及其发展潜力、当地资源条件和居民平均收入,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生活用能基本估算方法如下:
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 = 炊事户数 × 5 Nm3/d +
采暖户数 × 40
Nm3/d
示例:一气化站要求满足300户居民的炊事用气和其中100户居民的采暖用气,则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为:
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
= 300 户 × 5 Nm3/d
+ 100 户 × 40 Nm3/d =5 500 Nm3/d
4.1.3 气化站建站原则、条件及选址
4.1.3.1 气化站建站原则
a) 根据各地差异确定建设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b) 遵循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用水、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4.1.3.2 气化站建站条件
a) 选择当地原料资源丰富,居民生活富裕,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同时具有运行管理能力的地区;
b) 气化站应具备一定规模,日用气量应达到1 300Nm3以上,用户覆盖率≥80%;
c) 气化站应选择交通、通讯方便的地区,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条件。
4.1.3.3 气化站选址
a) 应充分进行方案论证,符合当地乡镇规划,便于原料的收集和燃气输送;
b) 应有满足生产的水源和电源;
c) 应远离居民生活区、生活用水源地、学校、集市区、文化娱乐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 气化站建设用地及建筑
4.1.4.1 气化站建设用地
a) 气化站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控制:
表1 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
级 别
建筑设施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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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化净化间
|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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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0
|
50~100
|
|
原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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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
75~150
|
50~100
|
|
原料储存
|
600~1 000
|
200~600
|
100~200
|
|
贮气柜
|
200~250
|
150~200
|
100~150
|
|
污水处理
|
>30
|
20~30
|
15~20
|
注:表中指标按规模取值,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
b) 气化站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控制:
表2 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
建筑设施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机修间(含供配电间)
|
<72
|
<72
|
<72
|
|
值班室
|
<36
|
<24
|
<24
|
c) 气化站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d) 气化站建设规划应在满足使用、环保、防火等要求的同时,做到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布局紧凑;
e) 气化站建设用地指标按表3控制:
表3 气化站建设用地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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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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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4 700
|
1 500~3 100
|
1 000~1 500
|
4.1.4.2 气化站建筑
a) 气化站生产用建筑层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气化间及原料储存间层高不低于4.5m,贮气柜采用径高比1.1~1.5;
b) 气化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气化间、粉碎投料间、贮气柜属于乙类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存、气化、粉碎投料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c) 气化站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气化站气化间应采用砖墙混合承重结构;原料储存间应采用简易结构,以防风、防雨雪。
4.2 气化机组
4.2.1 选用原则
a) 气化站应配备2台或2台以上气化机组,以满足气化站安全、正常供气要求;
b) 气化机组要求每天运行8h~10h。
4.2.2 数量的确定
气化机组数量(台) = 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 / (气化机组额定产气量Nm3/h × 8h)
示例:一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为5 500Nm3/d,则气化站需要安装额定产气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