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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第21部分: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08-05-14    

 

     

 

本部分是对DB23/T208.23—2002《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第23部分:固定式柴油机》的首次修订。

本部分与DB23/T208.23—2002部分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1章中将“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对3.6条中轮毂与轴配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对3.14条中增加了机械工作时噪声值和3.15条中生产性粉尘标内容;

——对3.16条中加工车间的有关要求内容进行了修订;

——对第9章液压榨油机9.3条中的油箱、油泵、压力表、安全阀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9.4条对该机的安装和拆卸内容;

——第10章整机判定增加了10.1.3条对安全防护装置;10.1.8条对碾米机进出闸门、米刀出料压力等;10.1.11条对辊式磨粉机喂料机构;10.1.3条对切碎机输送装置等内容;

——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文字修改。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黑龙江省农机试验鉴定站、黑龙江省农垦农机监理站、哈尔滨市农机监理站、黑龙江省农机工程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郝延明、井绪江、孙启嘉、李道奉、康志刚、刘国平、王峰、聂燚、孙路涛。

本部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3/T208.23—2002

 

 

 

 

 

 

 

 

 

 

 

 

 

 

DB23/T208.21—2008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第21部分: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适合农村使用的小型砻谷、碾米、磨粉、切碎、榨油等加工机械单机作业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对上述加工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J 232电器设备安装技术条件

GB 3943圆孔和长孔筛片

3   总则

3.1  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字迹清晰。

3.2  整机完整,安装正确,无裂纹、严重变形和锈蚀。各部不得有碍操作和影响安全的改装。

3.3  加工机组的基础及安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

3.4  动力机与加工机械的功率、转速选配合理。

3.5  主、被动带轮轴线平行,两带轮处于同一回转平面上,传动带松紧适宜,同一轮系V带其周长新旧程度基本一致。

3.6  轮毂与轴配合不得松动,平键须用螺钉紧固,并用螺母锁定,钩头楔键打紧后,轮毂端面距钩头的距离不小于10mm。

3.7  平带传动

3.7.1  带面清洁无油污,无严重开裂等缺陷;

3.7.2  正确选择皮带扣或皮带螺栓的规格;

3.7.3  皮带扣连接时,带的割口应与带边垂直,皮带扣销轴不突出于带边;

3.7.4  皮带用螺母或铆钉搭接时,紧固件的沉头部分不得突出带的内表面,外层带的接口应朝着运动方向紧固。

3.7.5  开口传动时,将传动带的紧边布置在主动带轮的下方;

3.7.6  半交叉传动时,主动轮上胶带的输出方向,在被动带轮的中心面上。

3.8  质量大于5kg,转速超过400r/min的回转件,应检查静平衡,使能在任意位置停转。

3.9  焊缝不得影响强度的缺陷。密封部位焊缝不得漏气。

3.10  各连接部位紧固可靠。各转动部分灵活、平稳、润滑良好,无异响。

3.11  按最高转速空转30min,轴承温度不超过60℃。

3.12  外露转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完好、醒目。

DB23/T208.21—2008

 

3.13  电机、配电柜等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GBJ232的有关规定。

3.14  各种加工机械工作时的噪声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15  加工车间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3.16  工车间应用水泥或砖地面,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

4   砻谷机

4.1  胶辊不弯曲,两辊平行。砂盘平整,表面锋利。

4.2  砂盘砻谷机的砂轮与盘结合牢固,对动盘应检查静平衡。

4.3  进料闸板、轧距调节手轮调节灵活,工作可靠;压砣重量、油缸压力符合规定要求。

5   碾米机

5.1  两节铁辊简连接端无间隙,表面棱筋对齐、辊筒与轴固定可靠,两头闷头螺母紧固,不得超出辊筒外缘。

5.2  铁辊碾米机出米口端滚筒与米刀间隙不超过2mm。

5.3  筛符合GB3943的规定要求。

5.4  两片米筛安装平滑,压条紧贴机箱,沉头螺钉头部应埋在压条内。

5.5  机盖、方箱及出米口等配合面配严密,无漏米、漏糠现象。

5.6  进出口闸门、米刀、出料压力门的压砣或弹簧调节方便灵活,固定可靠。

5.7  砂轮安装应用卡盘紧固,卡盘与砂轮之间应装上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5.8  铁筋砂米辊上粘结的金钢砂,在线速度15m/s的条件下,持续运转10min,无剥落现象。

5.9  立式砂辊碾米机,砂辊与糠筛阻刀间隙应基本一致,调节方便。

6   磨粉机

6.1  圆盘式磨粉机磨片无翘曲变形,固定磨片的螺栓头部不高出磨片表面。

6.2  磨片间隙调节灵活,锁紧可靠。

6.3  筛粉箱零部件完好,安装严密,圆筛风叶与筛面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6.4  对辊式磨粉机喂料机构能保证在磨辊全部研磨长度上连续不断地均匀供料。

6.5  机械结构能保证磨辊离合与喂料符合先喂料后合闸、先离闸后断料的程序。

6.6  两磨辊轴线平行、间隙均匀。

6.7  方筛筛框方正,四吊杆长度一致,筛体在运转时无明显跳动。

6.8  磨粉机工作中各部位不漏粉、不漏麸。

7   切碎机

7.1  喂入、输送装置完好,喂入辊压紧度、输送链张紧度适当,转动灵活。喂入台长度不小丁800mm。

7.2  切碎器动力、定刀符合规定要求,采用高强度螺栓(钉)紧固,并有可靠的防松装置。

7.3  滚筒式切碎器动、定刀间隙为0.2 mm~0.5mm;圆盘式切碎器动、定刀间隙为0.5 mm~1.Omm。

7.4  检查切碎器的静平衡,使能往任意位置停转。

7.5  产率大于0.4t/h的切碎机,应设过载保护装置,生产率在2.5t/h以上的切碎机,应设自动喂入机构和预压紧装置。

7.6  切碎机的上机壳预紧装置应牢固可靠。

8   粉碎机

DB23/T208.21—2008

 

8.1  各锤片之间的质量差,符合该产品出厂的技术要求;安装排列方式符合相关规定,装配后应检查转子静平衡。

8.2  转子盘(不带锤片、销轴)、风机叶轮和V带轮检查静平衡。

8.3  检查锤片、销轴、扁齿等主要旋转工作部件的销孔,工作面的磨损量不超过规定要求。

8.4  上下机壳结合紧密,锁紧牢靠,筛片与机体、筛托贴合严密,不漏粉。

8.5  风机、管道、集料装置密封良好,工作可靠。

9   榨油机

9.1  螺旋榨油机的榨螺部件拆装方便,总装后转动主轴带轮应灵活。

9.2  相邻榨螺接头处螺纹法向错位、相邻榨圈装配间隙、榨笼出油缝隙符合规定。

9.3  液压榨油机油箱、油泵、压力表、安全阀、控制开关、压杆、油管等完好。各管路、接头,密封处应无渗漏现象。超过规定压力时,安全阀门应能自动跳开,全部压力卸压后,压力表针能回到“0”位。

9.4  液压榨油机四杆拉杆(立柱)不歪邪;活动拉杆拆卸方便。

10   整机不合格的判定

10.1  对每台单机按下列相应条款进行判定,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单机不合格:

10.1.1  标牌、编号、标记、安全标志不全,字迹不清晰;

10.1.2  整机严重变形和锈蚀,零部件有妨碍操作和影响安全的组装:

10.1.3  外露转动件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效;

10.1.4  转动部分严重受阻,有异常声响;

10.1.5  在工作场地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10.1.6  砻谷机胶辊弯曲,两辊不平行。

10.1.7  碾米机两节铁辊筒连接端有间隙,表面棱筋对不齐,轴筒与轴固定不牢靠;

10.1.8  碾米机进出口闸门、米刀出料压力门的压砣或弹簧调节失效;

10.1.9  立式砂辊碾米机砂辊与糠筛阻力间隙不一致,调节失灵;

10.1.10  圆盘式磨粉机磨片翘曲变形,间隙调节失灵;

10.1.11  对辊式磨粉机喂料机构在磨辊全部研磨长度不能连续均匀供料;

10.1.12  粉碎机上下机壳结合不紧密,筛片与机体筛托贴合不严密,漏粉;

10.1.13  切碎机输送装置、喂入辊压转动不灵活、失效;

10.1.14  螺旋榨油机的转动主轴带轮失灵。液压榨油机油箱、油泵、压力表、安全阀、控制开关、压杆不完好,各管路、接头密封处渗漏。

10.2  除10.1各项规定外,其余检验项目有两项不合格为单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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