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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范
    

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能建、张国义、李哲、李刚、张树滨、吕凤明。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中有关定义、农业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对象、队伍建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23/T 950  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业信息体系

指以农业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对象和队伍为核心的信息化体系。

3.2 农业信息员

指各级农业信息机构的工作人员。

3.3 农村信息员

指在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村组干部等)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组织中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人员。

4 农业信息网络

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按DB23/T 950执行。

5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指将收集到的农业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创造农业信息价值和效益为基本目标,有目的地进行不同类型、不同方式、不同深度地整理、排序和加工,使其增值,并实现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有机结合,以各种类型的产品和方式提供给用户。

5.1 信息资源内容

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政策法规、生产动态、科技成果、市场信息、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农业项目、涉农企业及产品、农业分析预测、农村经验典型和农业政务公开等各方面农业信息。

5.2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主体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负责开发、利用本级农业及涉农企业和组织等的农业信息资源。

5.3 信息资源开发

指农业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等,包括对传统农业信息资源在内的数字化、网络化过程以及农业信息的挖掘和知识发现过程。

5.4 信息资源利用

指农业信息的交换、共享、服务和应用,主要是利用信息资源开发的成果来提供产品和服务。

5.5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标准,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5.6 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

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见表1

1  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

过程名称

   

   

信 息

资 源

开 发

1

农业信息收集

2

农业信息加工(抽象化、结构化)

3

农业信息数字化(形成农业信息资源)

4

农业信息资源管理

信 息

 

资 源

 

利 用

1

发现(查找)农业信息资源

2

农业信息交换

3

农业信息应用

 

6 服务对象

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中的服务对象主要指: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农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涉农企业和组织等。

7 队伍建设

7.1 机构建设

7.1.1 机构设置

    a) 省级设立农业信息中心,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b) 市级设立农业信息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c) 县级设立农业信息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d) 乡级设立农业信息服务站,配备专兼职信息员;

e) 村级设立农业信息服务室,配备专兼职信息员;

f) 涉农企业、中介组织等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点,配备网络终端设备和信息人员。

7.1.2 工作职责

各级农业信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包括负责农业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农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上报工作;负责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信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下级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等。各级还应具备以下具体职责:

a)省级:负责市(地)、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信息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农业信息网络延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农业信息工作;

b)市(地)、县(市、区)级:负责农村信息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农业信息工作;

c)乡级:组织农村信息员开展信息服务;监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农业信息工作;

7.1.3 工作制度

各级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应具有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7.1.4 信息员条件

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心,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能够熟练操作信息传播设备,具备日常维护的能力,并取得信息员资格证书。

a)省级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b)市、县级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

c)乡级信息员应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d)村级信息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2 信息员培训和发证

7.2.1 资格

农业和农村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标准,讲求诚信;

b)密切联系基层,了解农村动态,掌握信息技术,热爱本职工作,愿意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c)认真履行信息员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收集、分析和传播信息;

d)有分析和判断能力;

e)传播信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7.2.2 资格培训

7.2.2.1 农业信息员

7.2.2.1.1  培训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7.2.2.1.2  培训方式

可采用现代远程培训和现场教学的方式,每年应培训12次,累计脱产培训应不少于70学时。

7.2.2.1.3  培训内容

有关农村经济政策以及农业信息员服务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传播等方面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与管理等。

7.2.2.2 农村信息员

7.2.2.2.1  培训部门

农村信息员的培训由市(地)、县(市、区)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7.2.2.2.2  培训方式

采用现场教学的方式,每年应培训1次以上,累计脱产培训应不少于40学时。

7.2.2.2.3  培训内容

有关农村经济政策以及农村信息员服务标准;农业科技、经营管理知识;信息收集、分析和传递等方面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与管理等。

7.2.3 发证及管理

7.2.3.1 农业信息员

7.2.3.1.1 管理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信息员发证、验讫、考核和管理工作。

7.2.3.1.2 管理程序

对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黑龙江省农业信息员资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的信息员数据库中登记注册,每年验讫一次。农业信息员资格认证实行动态管理,年终对农业信息员进行考核,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取消其信息员资格,收回证书。农业信息员如有变动的,应及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3.2 农村信息员

7.2.3.2.1 管理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管理,市(地)、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7.2.3.2.2  管理程序

农村信息员考核认证工作实行网络注册管理。农村信息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进行登记,提请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提交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资格认证,发给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印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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