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能建、张树滨、吕凤明、邵立红、唐庆春、王伟、张国义。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农业信息服务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信息服务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农业信息服务内容、农业信息服务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信息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23/T 950 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标准
DB23/T 1028 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规范
DB23/T 1120 农业信息采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发布)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4月1日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业信息服务
是指以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电话网以及其他传媒方式,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开展信息服务。
3.2 农业信息服务资源数据库
是指结合当地实际,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开展信息服务专门建立的信息资源数据库。
3.3 “12316三农热线”
是指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电话号码。
4 农业信息服务内容
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农业政策、农产品市场、农业科技和招商引资等。
5 农业信息服务方式
本标准主要采用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和电话网三种方式。
5.1 计算机网络
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为依托,开展信息服务。
5.1.1 农业计算机网络建设
应按DB23/T 950执行。
5.1.2 工作机构
应按DB23/T 1028执行。
5.1.3 要求
---技术指标要求应按DB23/T 950执行。
---各级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应建立农业信息网站。
---网上信息采集应按DB23/T 1120执行。
---建设农业信息服务资源数据库。
---网上信息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5.2 广播电视
以广播、电视为载体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5.2.1 承担部门
由省、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5.2.2 要求
---按农时季节,制作、播出农业广播、电视节目。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固定频道播放农业广播、电视节目。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收听收看农业广播、电视节目。
5.3 电话
利用“12316三农热线”进行农业信息服务。
5.3.1 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12316农业服务指挥调度中心。
---省级专兼职工作人员不低于8人。
---市(地)级专兼职工作人员不低于4人。
---县(市)级专兼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
5.3.2 服务形式
---人工服务;
---自动语音服务;
---现场服务。
5.3.3 要求
5.3.3.1 技术
---中继线。省级不低于32条,市(地)不低于16条,县(市)不低于8条。
---系统功能。主要包括自动语音播放、自动语音合成、三方通话、录音留言、留言播放、统计和自动入库等。
---语音数据库。本地语音数据库的信息数量,省级不低于1万条、市(地)不低于0.8万条、县(市)不低于0.5万条。
5.3.3.2 专家队伍
---省级不低于80人。
---市(地)级不低于20人。
---县(市)级不低于10人。
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相应专家队伍。
5.3.3.3 坐席
---省级调度员坐席不低于4个,专家坐席不低于12个。
---市(地)级调度员坐席不低于4个,专家坐席不低于8个。
---县(市)级调度员坐席不低于2个,专家坐席不低于4个。
5.3.3.4 服务时间
人工服务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实行8h工作制。
自动语音实行每天24h服务。
5.3.3.5 现场服务车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12316农业服务指挥调度中心,应配备带有统一标志的“12316三农热线”服务车。
5.3.4 服务制度
12316农业服务指挥调度中心应建立规范用语、电话登记、信息反馈、档案管理、现场服务、值班以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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