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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
    

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

PRINCIPLES FOR FOOD IMPORT AND EXPORT INSPECTION AND CERTIFICATION

CAC/GL 20-1995

 

第一节        

1. 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检查和验证系统属于具有根本重要性而广泛使用的食品管理手段;以下原则适用于这类系统。消费者对其食品供应的质量(包括安全)的信任,部分地取决于消费者对食品管理措施效用的认识。全世界食品贸易,如肉类和肉制品贸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和验证系统的使用。然而,检查和验证要求可能严重妨碍国际食品贸易。因而,这些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宜反映适当的原则。

2. 食品检查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的任何阶段进行。对某些食品来说,督查产品的收获、加工、储存、运输和其它处理过程可能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佳手段。根据所使用的储存方法,可能有必要持续督查,直至零售为止。检查系统可侧重食品本身、生产和销售链中所采用的程序和设施、可加入或污染食物的物质及材料。

3. 检查应当在最适宜的阶段进行(如冷藏链各阶段的冷藏查验)。对某些要求、如同产品说明有关的要求来说,可能把检查工作局限于销售过程至最终出售前进行。

4. 在设计和使用阶段,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均应适用一系列原则,确保得到与消费者保护和促进贸易一致的最佳结果。

 

第二节    定义

 

5. 审核指为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而进行的系统而职能独立的检查。

    验证指官方验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或同等保证的程序。食品验证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可酌情基于一系列查验活动,可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持续检查、质量保证系统审核以及成品检验。

    检查指对食品或对食品、原材料、加工及分销管理系统的检查,包括加工过程中的产品及成品的检验,以核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官方检查系统和官方验证系统指政府机构管理的有权履行管理或执法职能或履行这两种职能的系统。

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指得到拥有权限的某政府机构正式批准或承认的系统。

 要求指主管当局确定的同食品贸易有关的、涉及公共健康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条件的标准。

 风险估计指对食物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残留物、毒素或致病生物引起的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评价。

 

第三节    原则

6. 如果适当,应使用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确保食品及其生产系统符合要求,以便保护消费者免受食品危害和欺诈性销售方法的影响,促进在准确说明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贸易。

 

目的适宜性

7. 检查和验证系统应当充分有效地实现同确定所需的可接受保护程度有关的指定目标。

 

风险估计

8. 确保食品安全的检查系统,应当根据与有关情形相适应的客观风险估计设计和操作。所采用的风险估计方法宜与国际接受的方法一致。风险估计应以当前现有的科学依据为基础。

9. 检查系统应用于特定商品和加工方法时应与估计风险相称。进行风险估计或应用等同原则时,进口国应充分考虑出口国关于国家或地区无食源性疾病的声明。

 

非歧视性效率

10. 各国应确保避免任意或不合理地区分不同情形下适宜的风险程度,以避免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

 

效率

11. 检查和验证系统应具有执行其任务的适当手段。在选择检查和验证系统时,应酌情与有关机构协商,考虑消费者成本及有关食品行业和政府的金钱和时间代价。这类系统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不得超过实现所需保护水平所必需的程度。

 

协调一致

12. 适当时成员国应使用食典标准、建议和准则(或所有国家均可加入的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建议和准则),作为其检查和验证系统的成分。各国应积极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它有关国际机构的工作,促进和便利食典标准的制定、接受和审查。

 

等同性

13. 各国应承认不同的检查/验证系统可能实现同一目标,因而具有等同性。证明等同性的义务在于出口国。

 

透明度

14. 在尊重保密的合法关注的同时,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原则和操作应当公开,由消费者及其代表组织和其它有关各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方详细审查。

15. 进口国应提供有关现有要求的信息,并公布拟对要求作出的修改,除非产生严重而紧迫的危险,否则应给予适当时间提出意见。出口国的看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看法,作出最终决定时应予以考虑。新的要求生效前应给予合理的时期,以便允许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生产方法和管理措施作必要调整。

16. 进口国应根据要求,就其作出食品是否符合其有关要求的决定的基础向出口国提供及时的咨询。

17. 应进口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出口国应提供观察和评价其有关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实际工作过程的机会。

 

特殊和差别待遇

18. 在设计和应用食品检验和验证系统时,进口国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需保障的能力。

 

管理和检查程序

19. 进口国应完成评价符合要求所必需的任何程序,不得有不当延误。进口国的信息要求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局限于合理而必要的范围。

 

验证的有效性

20. 验证食品出口的国家和依赖出口证书的那些进口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出口国的验证程序可包括使人们确信,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已验证证书所涉及的产品或过程符合要求。进口国的措施可包括入境点检查系统、出口检查系统审核以及确保证书本身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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