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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肉类和禽类制品中非-肉类蛋白质的应用指南
    

CAC/GL15                                                                      法典标准 15 

 

 


加工肉类和禽类制品中非-肉类蛋白质的应用指南

 CAC/GL 15-1991

 

1. 范围

通过建立:

(i) -肉蛋白产品在加工肉和禽类制品中适当应用的原理,

(ii) 含有非-肉蛋白产品的加工肉和禽类制品的适当标签原理。为法典委员会标准化或定义的非-肉蛋白制品的应用提供指南

 

2. 定义

-肉蛋白产品是由法典委员会采纳并定义的,不是来源于肉、废肉或禽类的可食用蛋白质制品。

举例:

牛奶蛋白制品(MPP):这些指南的目的是:法典原理第二章涉及的牛乳或牛乳制品,其蛋白质含量至少占无脂干物质的25%。如果以标准牛乳制品命名,则要符合应用的标准。

植物蛋白制品(VPP):经特殊加工的植物产品其最终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显著增加,其必须符合法典委员会关于植物蛋白质的应用指南。

 

3. 基本原理

3.1 只有那些经CAC定义或标准化的非-肉蛋白制品,才允许用于加工肉和禽类制品。

3.2 在加工肉和禽类制品中非-肉蛋白制品的存在应在标签上清楚地标明。

与此相关,含有非-肉蛋白制品的加工肉和禽类制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标识,条款:

(a) 应在标签中按递减比例顺序标注全部成分列表。

(b) 在肉类和禽类制品中非-肉蛋白制品的成分声明应包含来源(如豌豆,落花生),产品类型和加工形式(如质构的,旋转)。

 

4. -肉蛋白制品的功能性和特殊目的应用

 CAC/GL15                                                                     法典标准 15 

 


4.1 如果非-肉蛋白制品的使用不造成成份标准要求的肉和家禽成份的任何改变,其可用于功能性目的

或可选择性成份。

4.2 为了定义非-肉蛋白制品作为功能性或可选择性成分的目的,非-肉蛋白制品水平要在最终产品的干物质基础上计算。实际应用水平将随着添加的蛋白产品和相关产品的性质而变化。

4.3 -肉蛋白制品作为功能性或可选择性成分的应用要与其他功能性或可选择性成份一样,不需要改变产品的名称。

 

5. 用非-肉蛋白制品部分代替肉类或禽类制品

5.1 当非-肉蛋白制品部分代替加工肉类或禽类制品中的肉类蛋白质时,应用下列术语:

(i) 在肉类或禽类制品的名称中要标明非-肉蛋白的来源。

(ii) 最终产品名称应描述其真实性质;不可误导消费者,最终产品应能与易混淆的产品区分开。

(iii) 用代替物时导致加工肉或禽类制品比法典或国际标准要求的肉类蛋白质含量低一些,标准加工肉或禽类制品的名称不能作为最终产品的名称,除非已经合法化。

(iv) 当决定食品名称时,要充分考虑法典或国际标准的条款。

5.2 当用非-肉蛋白制品部分代替加工肉或禽类制品中的肉类蛋白质时,应考虑最终产品营养充足的需要。一个产品的营养充足可通过蛋白质质量和数量,矿物质和维生素的含量来定义。

这样的产品应认为营养充足:

(i) 通过国际认可的方法(蛋白质消化率校正的氨基酸记分法)检测的蛋白质质量,其使用适用于营养的目的。

(ii) 它含有足够的蛋白质(N×6.25)和在最初的动物产品中含有的大量维生素和矿物质,其使用符合营养的目的。

                                                               (兰静译 赵琳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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