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返回旧版网站
站内检索
 
    省农委简介
农委领导 主要职责
组织机构 直属单位
农网邮箱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新用户注册
农业概况 农业动态 政策法规 农业生产 农业科教 农业标准 市场信息 分析预测 专家在线 热点关注 扶贫开发 劳力转移 产 业 化 绿色食品
信息联播 供求发布 网上展厅 大豆专网 玉米专网 农机监理 农网建设 远程教育 视频点播 致富典型 网上信访 为您服务 招商引资 网上 168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农业标准 > 国际标准 > CAC标准



食品中必要营养素添加通则
    

CAC/GL9                                                                         法典标准9     

 

 


食品中必要营养素添加通则

CAC/GL 09-1987 (修正 1989, 1991)

前言

食品中必要营养素添加通则的目的:

.为属于食物中必要营养素添加的合法本文和指导方针提供指导。

.为食物的必要营养素的理性添加建立一套统一的原则。

.维持或改善食物中全部营养质量。

.避免食物中必要营养素的随意添加,藉此降低由于必要营养过度、赤字或不平衡的添加而对健康造成危害。这也有助于避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易于被添加必要营养素食物的国际贸易所接受。

 

1. 范围

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添加营养素的食物。

 

2. 细则

定义

这些指导方针的目的:

2.1 营养是指可作为食物成分正常被消耗的任何物质:

(a) 提供能源;或

(b) 生长发育和维持身体健康所需要的;或

(c) 发生会引起特有的生理生化变化缺陷

2.2 必须营养素是指可作为食物成分正常被消耗的任何物质,这些成分是在人体内不能适当合成但是对于生长发育和维持身体健康是必需的。

2.3 营养等价是指以蛋白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必须营养素的形式、品质和生物活性具有相似营养价值。为了这个目的,营养等价就意味着必须营养素由食物来提供,这主要体现在含有推荐摄入营养素的量为5%或更多的一顿餐饭或一部分或100食物,按照一定的比例替代或部分替代食物(添加物)。

2.4 替代食物是指一种在外观、质地、滋味、气味上设计成相似于普通食物的一种食物,而且其目的是为

CAC/GL9                                                                         法典标准9                                

 


了完全或部分的用做其替代食品。

2.5 强化或富集是指在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几种营养素,而不论食物中是否含有含有该种营养素,目的是为了阻止或纠正一个已经证实在人类或某一特定人群中一种或多种必要营养素的缺乏。

2.6 恢复是指在食物中添加在良好操作规范过程中丢失,在正常的储藏或处理过程之前在可食部分中存在而在正常储藏和处理中丢失的必要营养素。

2.7 特殊目的食物是设计一种执行特殊功能的食物,这种食物可以替代一些膳食,这类食物通过添加获得一种或多种营养素来获得必要营养素成份。这些食物属于特殊目的食物但是属于特殊膳食。

2.8 营养密度是指每一定单位能量( MJ kcal||kcal)中营养的含量(在公制单位中)。

2.9 标准化是指在食物中添加营养素以补偿营养素在营养水平的自然变化。

 

3. 基本原则

3.1 必要营养素可能被添加到食物中为了:

3.1.1 恢复;

3.1.2 替代食物的营养等价;

3.1.3 强化;

3.1.4 确保特定目的食物中适当的营养组成;

3.2 必要营养素应该具有一定的含量。这个水平应该是在考虑到饮食其它来源的营养量的同时,添加的必要营养素既不会过渡吸收也不会无意义的吸收。

3.3 对食物中一种必要营养素的添加不应该对任何其他的营养素造成新陈代谢方面的不利效果

3.4 食物中的必须营养素在通常的包装、储藏、分配和使用情况下应该是十分稳定的。

3.5 来源于食物的必须营养素应具有生物利用性。

3.6 必须营养素不应使食物产生不受欢迎的特性 (例如颜色、味道、香味、质地、烹饪特性)和过渡缩短货架期。

3.7 工艺和处理设备应该允许以满意的方式对必要营养素进行添加。

3.8 对食物必须营养素的添加不应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对食物营养价值的评价。

3.9 对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来讲附加的费用应该是合理的。

3.10 对于控制或强化添加的必须营养素水平的测定方法应该是可行的。

3.11 当为食物中营养素的添加而制定食物标准、规则或指导方针时,特殊的规定也应该和必要营养素一起

CAC/GL9                                                                         法典标准9                                           

 


考虑或者是必需的或者是在食物中存在而达到有意的目的。

4. 补偿目的的营养添加

4.1 对于食物供应中已经被确认为重要能量来源及[]必要营养素的食物,以及已经证明公众健康明显需要的特殊食物,极力推荐在储藏或者处理过程中对丢失的必须营养素进行补偿。

4.2 如果食物的可食部分在处理之前或者处理过程中包含的必要营养素在数量上等于或大于推荐合理日吸收量的10%(或者是必要营养素的情况为不准推荐吸收或10% 的平均每日的吸入)可视食物为必须营养素的重要来源。

 

5. 以营养等价为目的的营养素添加

5.1 替代食物是有意代替一种食物,这种食物已经确认为是食物供应中能量和或必要营养素的重要来源,以及已经证明公众健康明显需要的特殊食物,极力推荐在储藏或者处理过程中丢失的必要营养素的补偿。

5.2 如果一份或部分或100食物中含有的必要营养素的数量等于或大于日推荐吸收量的5%。食物被替换或部份地替换应该考虑是一种必要营养素的一个重要来源,

5.3 在有明确的公众健康理由来缓和特定营养素吸收的情况,营养素的水平不需要等价。

 

6. 强化目的的营养素添加

6.1 强化应该是国家权威部门的职责,自从添加营养素的类型和数量以来,强化食物将依赖于特殊的营养这一问题将被改正,目标人口的特性,和地域食物消费模式。

6.2 任何强化程序都应该满足下述的情况。

6.2.1 在一个或多个人群中,已经证明对必要营养素的吸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可能表现为实际临床或亚临床明显不足,估计标志这营养素低吸收水平或者可能因为饮食习惯的变化引起的不足。

6.2.2 被选择的食物作为必需营养素一种媒介物而被人们所消耗耗尽在这一个区段在审核过程中保持。

6.2.3 作为一种媒介物而被选择的食物吸收应该是稳定和一致的而且应该是在已知吸收水平上下波动。

6.2.4 当食物被处于正常营养素含量不足的人们所消耗时,被添加到食物中的必需营养素的数量应该对改正或预防这种不足是足够的。

6.2.5 随着强化食物的高吸收,添加的必要营养素的数量不应该造成个体的过度吸收。

 

7. 对特殊目的食物营养素的添加

CAC/GL9                                                                         法典标准9                                          

 


7.1 营养素可能被添加到特殊目的食物中,包括特殊使用膳食以确保食物中含有适量的营养素。适当指应该考虑添加食物的营养密度。

                                                     (李辉译 赵琳校)

 

 

 

相关新闻

如浏览其他相关新闻请进行全文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主办: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信息中心   黑ICP备05005700号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     邮  编:150090     传  真:0451-82319308-8000
总机电话:0451-82319318 82319328   网络维护(分机):8377  信息服务:0451-82625500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分辨率   网站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