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标签
CODEX GUIDELINES ON NUTRITION LABELLING
CAC/GL2-1985(修改版.1-1993)1
指南目的
为了确保营养标签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有效的:
●为了使消费者明智地选择食品而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信息;
●提供一种能传递标签上所注明食品营养含量信息的方法;
●鼓励在阐述某一食物时采用合理的营养原则,从而有益于公共健康;
●提供在营养标签上补充营养信息的机会。
为了确保营养标签决不以任何形式述及任何错误的、误导的、有欺骗性的或是毫无意义的信息。
为确保在没有营养标签时,对食品不作出营养要求。
营养标签的原则
A.营养声明
给予的信息应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重要营养成分的相应情况为目的。这些信息不能使消费
者认为存在着一个为维持健康而应摄入食品的确切的定量标准,而应使大众了解产品所含营养
成分的量有多少。由于并不存在着一种有意义的方法使得个人需求的知识都出现在标签上,所
以适用于个人的较确切的定量描述是无效的。
B.补充营养信息
补充营养信息的内容根据该国教育方针和目标人群需求的不同,在国与国之间以及一个国家
的不同目标人群中都是不一样的。
C.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不应有意暗示有标签的食品比无标签的食物更具优势。
1. 范围
1.1 这些指南推荐了食品营养标签的程序。
1.2 这些指南将应用于所有食品营养标签。为了食物的一些特殊饮食用途,将作出更详细的
规定。
2. 定义
对以下的几条指南做了定义:
2.1 营养标签:旨在让消费者知晓食品营养性质而作的描述。
2.2 营养标签由两部分组成:
(a)营养的声明
(b)补充营养信息
2.3 营养声明:某一食品营养含量的标准化表述或是列表。
2.4 营养的表述:任何有代表性的陈述,建议或暗示某种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性质,其中包括
能量值,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成分,以及维他命和矿物质成分的表示,但不局限于这些。
下面的几种情况不构成营养的表述:
(a)成分列表中物质的提及;
(b)作为一种营养标签上强制性营养的提及;
(c)在国家立法要求下,对标签上某种营养或成分的定量或定性的声明。
2.5 营养:任何作为食品组成的正常消费的物质:
(a)提供能量的;
(b)用于维持生命,发展和成长的;
(c)如果缺少这种物质,就会导致一些特有的生化或生理上的变化的。
2.6 糖类:食品中含所有的单糖和双糖。
2.7 膳食纤维:未经人体消化道内生长酶水解的可食用动植物原料。
2.8 多不饱和脂肪酸:打开亚甲基双键的顺式脂肪酸。
3. 营养声明
3.1 营养声明的应用
3.1.1 如2.4节中定义的,对于有营养要求的食品应强制实施营养声明。
3.1.2 对其它所有食品应主动实施营养声明。
3.2 营养表
3.2.1 实施了营养声明的,以下几种声明是必须的:
3.2.1.1 能量值;
3.2.1.2 蛋白质,可摄取的碳水化合物(也就是除去饭食纤维的碳水化合物)以及脂肪的总量;
3.2.1.3 对其它有营养要求的营养量;
3.2.1.4 国家立法要求的其它任何被认为与保持良好营养状态有关的营养量;
3.2.2 当作了关于碳水化合物的量以及(或者)类型的表述,所有糖分量应被列出,作为3.2.1
的补充。淀粉以及(或者)其他碳水化合物组分的量也可列出。当作了关于饭食纤维成分的要
求,饭食纤维量应作声明。
3.2.3 当作了关于脂肪酸的量以及(或者)类型的要求,饱和脂肪酸的量以及多不饱和脂肪酸的
量应依照3.4.7节加以声明。
3.2.4 除了3.2.1,3.2.2,3.2.3下的强制性声明,维他命和矿物质可依照以下标准列出:
3.2.4.1 那些确定了建议摄入量的维他命和矿物质,以及(或者)在相关国家里具有重要营养价
值的维他命和矿物质,也应加以声明。
3.2.5 实施营养声明时,仅仅那些相当大的量的维他命和矿物质应列出(注2)。
3.2.6 如果一种食品必须符合标签法典标准的要求,标准中营养声明的规定必须优先于3.2.1,
3.2.5节中的规定,但不能与之发生冲突。
3.3 营养的计算
3.3.1 能量的计算
要列出的能量值应通过以下转换关系加以计算:
碳水化合物 4千卡/克-17千焦
蛋白质 4千卡/克-17千焦
脂肪 9千卡/克-37千焦
酒精 7千卡/克-29千焦
有机酸 3千卡/克-13千焦
3.3.2 蛋白质的计算
要列出蛋白质的量应通过以下公式加以计算:
蛋白质=所有的 Kjeldahl 氮 × 6.25
除非法典标准或者法典食品分析方法给出不同的转换关系。
3.4 营养成分的表达
3.4.1 营养成分的声明应以数字表示。 然而, 也不能排除其它方法的使用。
3.4.2 能量值信息应用千卡/克和千焦/克(100克或100毫升),或者每一包的千卡千焦值表示
(如果包中物品是单一的)。 此外,此信息也能以标签上量化的每客或者每部分的含量表示,
但包中有多少部分必须事先说明。
3.4.3 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量的信息应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一包(该包内容物单一)
中的克数来表示,此外,此信息也能以标签上量化的每客含量来表示,或者以每部分含量表示,
但包中有多少部分必须事先说明。
3.4.4 维他命和矿物质的数字化信息应以公制单位,以及(或者)每100克(100毫升,一包)
中含营养参考量的百分比来表示。此外,此信息也能以标签上量化的每客含量或每部分含量表示,
包中有多少部分必须事先说明。
另外,蛋白质信息也能以含营养参考量的百分比来表示(注3)。
以下的营养参考值应用作标签,并以国际标准和协调为出发点。
蛋白质 (克) 50
维他命A (微克) 800(注4)
维他命D (微克) 5 (注5)
维他命C (毫克) 60
维他命B1 (毫克) 1.4
核黄素 (毫克) 1.6
烟酸 (毫克) 18 (注5)
维他命B6 (毫克) 2
叶酸 (微克) 200
维他命B12 (微克) 1
钙 (毫克) 800
镁 (毫克) 300
铁 (毫克) 14
锌 (毫克) 15
碘 (微克) 150 (注5)
铜 值待定
硒 值待定
3.4.5 在一些每一客的大小已经正常使用的国家里,3.4.2,3.4.3,3.4.4节中要求的信息就
能以每客的含量表示(标签上已量化),或者以每部分含量表示(包中有几个部分已说明)。
3.4.6 如果含有可摄入的碳水化合物,应在标签上以“碳水化合物”说明。当碳水化合物的类型
已声明,这个说明应紧跟在碳水化合物总含量声明之后,并采用以下格式:
“碳水化合物……克,其中糖类……克”。
下面都可以:“X”……克
X代表任何其他碳水化合物成分的专有名。
3.4.7 当脂肪酸的量以及(或)类型已声明,这声明应按3.4.3节规定,紧跟在总脂肪含量的声明后。
应用到以下格式:
脂肪: …克
其中多不饱和脂肪: …克
饱和脂肪: …克
3.5 公差和
3.5.1
公差的限制应根据营养是否已经加入食品或由食品自然产生,考虑到公共健康,个人生命,
分析的精确性,食品营养可变性以及其内在的易变性和可变性的处理。
3.5.2
营养声明里的各个值应为平均值,来源于专门从食品(对于被标签食品具有代表性)分析中
得来的数据。
3.5.3
对于经常赋予法典标准的食品,营养声明的公差要求应优先于这些指南。
4. 附助的营养信息
4.1 附助的营养信息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并且有助于阐述营养声明。
有许多表述此类信息的方式在食品标签上可以用。
4.2 在食品标签上加注附助的营养信息,应该是有选择性的并且只能作为营养声明的附加,而不是
取代,对于高文盲率以及(或者)营养知识相对较少的目标人群除外。对于这些人群,
可以用食品组符号或其他图示的,有色彩的表述取代营养声明。
4.3 标签上附助的营养信息应和消费者的教育过程结合起来,以便他们理解并运用该信息。
5. 定期复查营养标签
5.1 营养标签应定期复查,以便能维持营养列表的内容,使营养标签有一个全面的信息来源,而且
是最新的,并且符合公众的营养健康状况。
5.2 当目标人群文盲率降低,营养方面知识有所增加时,有必要对营养教育(包括食品组)中的
选择性信息加以复查。
5.3 2.6节中对糖类的定义,2.7节中对饭食纤维的定义,以及3.4.2节中对能量声明定义应按照
新的发展趋势加以复查。
注1:营养标签的法典指南是由法典营养委员会在其1985年的16次大会上采用的。第3.4.4章节食品标签目
的中的营养参考值在其1993年的20次大会上被修订。它们都被送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
以及协作国,作为一个咨询性质的版本,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各国政府决定他们希望如何制定指南。
注2:作为一种规定,应考虑到在决定制定多大量时,作为一种量化服务,标签上要注明(关注人群)5%的建议
摄入量。
注3: 为了考虑到未来科技发展,未来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专家推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营养列表
和营养参考值列表应能作复查。
注4:本指南的3.2.7小节(营养计算)中有个附加的地方:在声明(贝他)胡萝卜素(维他命原A)时,应采用
以下转化关系:1 Tg retinol=6 Tg 贝他胡萝卜素。
注5:维他命D,烟酸和碘的营养参考值,可能并不适用于某些国家。这些国家的营养政策或者地方条件能提供足
够的政府补助以确保个人需求得到满足。又见本指南3.2.4.1 节。
李霞辉 译
姚鑫淼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