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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小 磨 香 油 检 验 规 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NY 14488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代法生产的小磨香油主要工序的检验,不适用于采用其它工艺生产的芝麻油的检验。

1.2  当企业的生产工序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工序不一致时,企业可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检验规程,但成品油的检验应按本标准执行。

2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确定为原料检验、筛选漂洗检验、炒子冷却检验、研磨检验、加水撇油检验、成品油检验、灌装入库检验等。

3  检验规程

3.1  原料检验

3.1.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原料的纯质、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等项质量指标。原料进厂应附有检验单,原料应附合:纯质不低于95%,杂质和不完善粒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7.5%,色泽、气味应正常。

3.1.2  检验方法

    纯质、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水分的检验按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色泽、气味按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鉴定法》执行。

3.2  筛选漂洗检验

3.2.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经筛选漂洗后原料中泥沙、漂浮的清洗程度和含水量。筛选漂洗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2.2  检验方法

    泥沙、漂浮物采用感官检验,含水量采用烘干法检验。

3.3  炒子冷却检验

3.3.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炒子冷却后原料的颜色,冷却程度和芝麻皮、粉碎细末的清除程度,炒子冷却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3.2  检验方法

    采用感官检验。

3.4  研磨检验

3.4.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研磨后的芝麻酱的粗细程度,使其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4.2  检验方法

    将研磨后的芝麻酱用筷子(或其它器具)轻轻挑起,芝麻酱呈线状而不断为合格。另外,可将研磨将研磨后的芝麻酱滴置玻璃板上,用嘴去吹,芝麻酱离开原位置而无残留为合格。

3.5  加水撇油检验

3.5.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5.2  检验方法

    加水温度检验可采用规格测量,透明度的检验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3.6  成品油检验

3.6.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成品油的色泽、气味、滋味、比重、折光指数、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卫生指标等,成品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NY 14388《小磨香油》中的规定。

3.6.2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法按GB 552485《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色泽、气味、滋味的检验按G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比重的检验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折光指数的检验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酸价的检验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水分及挥发物的检验按G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杂质的检验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27168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3.7  灌装与入库的检验

3.7.1  灌装检验

    检验灌装后油的重量和商标贴置。500g以下瓶装油的重量允差±2%,商标高度,瓶与瓶允差±2mm,左右应适中。

3.7.2  入库检验

    入库前应对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数量、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NY 14388标准的规定。

4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不合格的原料不允许投料使用,直接影响成品油质量的不合格工序半成品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低于NY 14388标准中规定的二级品不得出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姜家窝铺香油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守林、常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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