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小 磨 香 油 检 验 规 程
NY 144-88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代法生产的小磨香油主要工序的检验,不适用于采用其它工艺生产的芝麻油的检验。
1.2
当企业的生产工序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工序不一致时,企业可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检验规程,但成品油的检验应按本标准执行。
2 检验工序
检验工序确定为原料检验、筛选漂洗检验、炒子冷却检验、研磨检验、加水撇油检验、成品油检验、灌装入库检验等。
3 检验规程
3.1
原料检验
3.1.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原料的纯质、杂质、水分、色泽、气味等项质量指标。原料进厂应附有检验单,原料应附合:纯质不低于95%,杂质和不完善粒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7.5%,色泽、气味应正常。
3.1.2 检验方法
纯质、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水分的检验按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色泽、气味按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鉴定法》执行。
3.2
筛选漂洗检验
3.2.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经筛选漂洗后原料中泥沙、漂浮的清洗程度和含水量。筛选漂洗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2.2 检验方法
泥沙、漂浮物采用感官检验,含水量采用烘干法检验。
3.3
炒子冷却检验
3.3.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炒子冷却后原料的颜色,冷却程度和芝麻皮、粉碎细末的清除程度,炒子冷却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3.2 检验方法
采用感官检验。
3.4
研磨检验
3.4.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研磨后的芝麻酱的粗细程度,使其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4.2 检验方法
将研磨后的芝麻酱用筷子(或其它器具)轻轻挑起,芝麻酱呈线状而不断为合格。另外,可将研磨将研磨后的芝麻酱滴置玻璃板上,用嘴去吹,芝麻酱离开原位置而无残留为合格。
3.5
加水撇油检验
3.5.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
3.5.2 检验方法
加水温度检验可采用规格测量,透明度的检验按GB 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3.6
成品油检验
3.6.1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成品油的色泽、气味、滋味、比重、折光指数、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卫生指标等,成品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NY 143-88《小磨香油》中的规定。
3.6.2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法按GB 5524-85《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色泽、气味、滋味的检验按G了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比重的检验按GB 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折光指数的检验按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酸价的检验按GB 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水分及挥发物的检验按G了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杂质的检验按GB 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2716-8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3.7
灌装与入库的检验
3.7.1 灌装检验
检验灌装后油的重量和商标贴置。500g以下瓶装油的重量允差±2%,商标高度,瓶与瓶允差±2mm,左右应适中。
3.7.2 入库检验
入库前应对产品的外包装、产品的数量、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NY 143-88标准的规定。
4 不合格品的处理
不合格的原料不允许投料使用,直接影响成品油质量的不合格工序半成品不允许转入下道工序,低于NY 143-88标准中规定的二级品不得出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姜家窝铺香油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守林、常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