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小 磨 香 油
NY 143-88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芝麻为原料,采用水代法(即经筛选、漂洗、炒子、研磨、加水、撇油等工序)生产的作为调味品的小磨香油。
1 技术要求
小磨香油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15~1.4750;
1.2 比重(20/4℃):0.9170~0.9215。
2 质量标准
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
指标
等级
项目 |
优 级 |
一 级 |
二 级 |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
黄20 红2 或呈黄~棕红色 |
|
气味、滋味 |
具有小磨香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酸价(毫克KOH/克油) ≤ |
1.5 |
2.5 |
4.0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10 |
0.15 |
0.20 |
|
杂质(%) ≤ |
0.10 |
0.15 |
0.20 |
2.2 小磨香油的二级品为标准品。低于二级品的为不合格品。
2.3 各级小磨香油中均不得混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
小磨香油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执行。
4 检验规则
4.1 产品出厂前,生产厂应按本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
4.2 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箱产品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每批产品应附有检验报告单。
4.3 用户验收应按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对产品进行感官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委托质量仲裁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全部项目的仲裁检验,仲裁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1 单位产品为一瓶小磨香油。
4.3.2 抽样按GB 2828-81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表7的规定进行,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批量为151~3200单位产品所对应的样本大小字码及抽样方参见附录A和附录B,产品交货验收抽样方法举例见附录C。
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1 产品标志应整洁,清楚、一致,每瓶产品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地址、容量、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及本标准代号。
5.2 包装用瓶应洁净、无菌、无毒、封口应严密,瓶装产品的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或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包装形式,外包装纸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毛重及防热、防冻、防雨、防霉、小心轻放、放置方向的标志或字样。
5.3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易燃及易污染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5.4 储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不得受阳光直射,不得与有毒、易燃、易污染物品同库储存,仓库保管温度为5~25℃。
附 录 A
GB 2828-81表2节录样本大小字码
(参考件)
|
批量范围 |
一般检查水平Ⅰ |
|
151~280 |
E |
|
281~500 |
F |
|
501~1200 |
G |
|
1201~3200 |
H |
附 录 B
GB 2828-81表7节录
(参考件)
|
样本大小
字 码 |
样本 |
样本大小 |
累计样本
大 小 |
合格质量水平(AQL) |
|
2.5 |
|
Ac Re |
|
E |
第 一
第 二 |
8
8 |
8
16 |
0 2
1 2 |
|
F |
第 一
第 二 |
13
13 |
13
26 |
0 2
1 2 |
|
G |
第 一
第 二 |
20
20 |
20
40 |
0 3
3 4 |
|
H |
第 一
第 二 |
32
32 |
32
64 |
1 3
4 5 |
表中: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批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一根据样本的检查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批是合格的。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批是不合格的。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第二样本进行检查。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批是合格的;相反,若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断数,则判断该批是不合格的。
附 录 C
产品交货验收抽样方法举例
(参考件)
例1:用户甲对某香油厂按合同提交的批量为360瓶的一批小磨香油进行验收。用户在审查了生产厂提供的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单后,按本标准第4.3条规定抽样进行感官检验,其抽样方法如下:
① 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由国家标准GB 2828-81表2(或本标准附录A)中查得:对应于批量360,一般检查水平Ⅰ的样本大小字码为F。
② 确定样本大小及批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数
由国家标准GB 2828-81二次正常抽样方案表7(或本标准附录B)中查得:对应于样本大小字码F,且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的样本大小及批合格或批不合格判定数分别为:
第一样本8,第一合格判定数Ac 1=0,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e 1=2;
第二样本8,第二合格判定数Ac 2=1,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e 2=2。
③ 抽样检验及对检验结果的判定
先从交货批中随机抽取第一样本8瓶小磨香油,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合格品数为r1瓶。若r1≤Ac 1(即本例r1=0)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r1≥Re1(即本例r1≥2)时,判定该批不合格。若Ac1<r1<Re1(即本例r1=1)时,则应从该批产品再随机抽取第二样本8瓶小磨香油,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合格品数为r2瓶,若(r1 + r2)≤Ac2[即本例(r1 + r2)≤1]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r1 + r2)≥Re2[即本例(r1 + r2)≥2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例2:用户乙对某香油厂按合同提交的批量为1800瓶小磨香油进行验收,用户在审查了生产厂提供的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单后,按本标准第4.3条规定抽样,进行感官检验,其抽样方法如下:
① 确定样本大小字码
同例1方法查得样本大小字码为H。
② 确定样本大小及批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数
同例1方法查得:
第一样本为32,Ac1=1,Re1=3;
第二样本为32,Ac2=4,Re2=5。
③ 抽样检验及对检验结果的判定
先随机抽出第一样本32瓶小磨香油,进行检验,检验出不合格品数为r1瓶,若r1≤Ac1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r1≥Re1时,判定该批不合格。若Ac1<r1<Re1时,应再随机抽取第二样本32瓶小磨香油进行检验,第二样本中检验出的不合格品数为r2瓶。若(r1 + r2)≤Ac2时,判断该批合格;若(r1 + r2)≥Re2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注:本标准附录A,附录B仅节录了批量为151~3200单位产品所对应的样本大小字码及抽样方案,因此当交货批量小于151或大于3200时,应直接从国家标准GB 2828-81中查找样本大小字码及抽样方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姜家窝铺香油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守林、常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