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柿
子
酒
NY 121-86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鲜柿为原料,经脱涩、破碎、发酵、陈酿、调配而成的果酒。
1 规格
1.1
本品采用各种容量玻璃瓶或陶瓷瓶等容器盛装。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指标
2.1.1
色泽:浅黄或金黄,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沉淀,无明显悬浮物。
2.1.2
香气:具有鲜柿的果香及酒香,无异香。
2.1.3
滋味:滋味纯正,酸甜适宜,醇涩协调,酒体丰满,爽口,余味绵延,无异味。
2.1.4
风格:具有柿子发酵酒的典型风格。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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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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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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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度(20℃),%(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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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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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分(以葡萄糖计),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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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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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以柠檬酸计),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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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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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酸(以醋酸计),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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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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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宁色素(以鞣酸计),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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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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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浸出物,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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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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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的规定。
2.4
稳定期限
自封装之日起,最低五个月内不沉淀、不浑浊。
3 试验方法
3.1
按QB 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4 验收规则
生产厂对出厂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同批产品的质量应相同,批号的划分方法,由生产厂根据生产情况确定。瓶装酒每箱和每批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标准编号、稳定期限。
收货部门凭检验合格证验收,如有异议时,按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检意见,并会同生产厂加倍取样,对有异议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符合标准规定,则本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有关费用由收货部门负担,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负责处理。
5 包装与标志、运输与贮存
5.1
包装与标志
装酒用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瓶装必须洁净,封口严密,标贴整洁,标贴上具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商标、容量及主要成分,并在标贴适当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批号。
瓶装酒的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木箱或经产销双方确定外包装。酒瓶用纸套、纸格或其他防震物垫牢。外包装纸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毛重、生产厂及防冻、防潮、防热、小心轻放、放置方向的标志和字样。
5.2
运输与贮存
运输车辆应清洁、干燥。运输时正放,并加覆盖物,注意防潮,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物品、易燃物品及污染物混装,装卸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
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瓶装酒箱不得日光直射,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易燃、有异味物品混存;并严禁明火焰接近产品;仓库保管温度应为5~2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临朐县饮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