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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柿子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部标准

         

NY 12186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鲜柿为原料,经脱涩、破碎、发酵、陈酿、调配而成的果酒。

1  规格

1.1  本品采用各种容量玻璃瓶或陶瓷瓶等容器盛装。

2  技术要求

2.1  感官指标

2.1.1  色泽:浅黄或金黄,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沉淀,无明显悬浮物。

2.1.2  香气:具有鲜柿的果香及酒香,无异香。

2.1.3  滋味:滋味纯正,酸甜适宜,醇涩协调,酒体丰满,爽口,余味绵延,无异味。

2.1.4  风格:具有柿子发酵酒的典型风格。

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酒度(20),%(V/V)

1015

糖分(以葡萄糖计),g/L

260

总酸(以柠檬酸计), g/L

59

挥发酸(以醋酸计), g/L

1

单宁色素(以鞣酸计), g/L

0.8

干浸出物, g/L

14

2.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的规定。

2.4  稳定期限

    自封装之日起,最低五个月内不沉淀、不浑浊。

3  试验方法

3.1  QB 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4  验收规则

    生产厂对出厂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同批产品的质量应相同,批号的划分方法,由生产厂根据生产情况确定。瓶装酒每箱和每批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标准编号、稳定期限。

    收货部门凭检验合格证验收,如有异议时,按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检意见,并会同生产厂加倍取样,对有异议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符合标准规定,则本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有关费用由收货部门负担,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则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负责处理。

5  包装与标志、运输与贮存

5.1  包装与标志

    装酒用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瓶装必须洁净,封口严密,标贴整洁,标贴上具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商标、容量及主要成分,并在标贴适当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批号。

    瓶装酒的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木箱或经产销双方确定外包装。酒瓶用纸套、纸格或其他防震物垫牢。外包装纸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毛重、生产厂及防冻、防潮、防热、小心轻放、放置方向的标志和字样。

5.2  运输与贮存

    运输车辆应清洁、干燥。运输时正放,并加覆盖物,注意防潮,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物品、易燃物品及污染物混装,装卸搬运过程应轻装轻卸。

    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瓶装酒箱不得日光直射,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易燃、有异味物品混存;并严禁明火焰接近产品;仓库保管温度应为52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临朐县饮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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