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
海 胆
黄
Fresh sea urchin
UDC 639.53 GB 4923-85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胆纲正形目中的鲜活紫海胆和马粪海胆,或其他可食用海胆为原料,在低温条件下处理后制成的生鲜海胆食品。
1 技术要求
1.1 感官指标
1.1.1 色泽:呈海胆生殖腺应有的色泽,淡黄、橙黄、红黄或褐黄等色,但同一盒内表面色泽基本一致。
1.1.2 组织形态:呈海胆生殖腺应有的瓣块原形,组织紧密。盒面摆放平正,排列整齐,瓣块基本匀称完整,允许稍有机械伤,但无明显溶化现象。
1.1.3 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所特有的生鲜滋味和香味,无异味。
1.1.4 杂质:不得混入海胆碎壳残棘或其他外来杂质,允许有不明显的海胆内脏膜存在。
1.2 微生物指标
1.2.1 细菌总数:每克不超过50,000个
1.2.2 大肠菌群:每百克不超过250个
1.2.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
2 检验规则
2.1 取样方法
2.1.1 产品以每天或每班的产量作为一批。
2.1.2 产品分批编号,按批号抽样检验,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50件以内随机抽样不少于3件,以后每增50件增取量不少于1件,不足50件也增1件。
2.1.3 从取得的各个样本单位中随机抽取需要的盒扎,每箱取样数量不少于3组盒扎。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本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平均公差不超过限度。平均净重不低于规定。
2.2.2 所取样本均应开箱进行感官指标以及包装和标志情况的检验。
2.2.3 所取样本均应采样进行微生物检验。
2.2.4 感官指标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微生物指标不列为出厂必检项目,但列为厂内生产工艺卫生监督控制必检项目。
2.3 检验方法
2.3.1 净重检验
a. 将所取盒扎逐扎称重、扣除皮重,求得每扎中盒子的平均净重量。
b. 所用衡器的称量值应符合于被衡物品的重量低于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但又不低于衡器最大称量值的五分之一的要求。
2.3.2 感官检查
2.3.2.1 从盒扎中抽取小盒检验盒面样品的感官指标,必要时用工具拨开表面样品检验盒底部样品情况。
2.3.3 微生物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
2.4 验收规则
2.4.1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证。
2.4.2 收货单位凭产品合格证验收,如有异议,有权要求复验。
2.5 复验规则
2.5.1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规定时,可加倍量重新抽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时可单独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但有严重污染情况或发现有病原菌者不得复验。复验均符合技术要求时作合格论。
3 包装与标志
3.1 包装
3.1.1 包装规格
3.1.1.1 盒装规格(基本系列)
a. 小盒装:每盒30g、35g、42g、每扎11盒、10盒、5盒平均公差每盒±2g以内。
b. 中盒装:每盒140g,每扎8盒,平均公差每盒±5g以内。
c. 大盒装:每盒250g、每扎9盒,平均公差每盒±8g以内。
3.1.1.2 箱装规格(基本系列)
a. 小盒:每箱198盒;180盒;150盒
b. 中盒:每箱64盒
c. 大盒:每箱54盒
(以上包装规格也可根据用户需要按合同要求随时予以适当调整)
3.1.2 包装要求
包装方式采用不同规格的木盒(或塑料盒)定量盛装,定量扎成盒扎,定量装入保温箱内,塞紧定位,盖上箱盖封严箱口,所有包装物品要求清洁卫生。
3.1.3 包装材料
3.1.3.1 内包装材料
各种规格木盒,塑料盒等盛装容器,清洁卫生、整齐无破损。
3.1.3.2 外包装材料
各种规格泡沫塑料保温箱等外包装容器,清洁卫生,整齐无破漏。
3.2 标志
包装箱外部应标明下列各项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净重、批号,生产日期、班组代号、生产厂代号、运输注意事项、其他特殊标志贴记。
4 贮存与运输
4.1 贮存
4.1.1 产品应贮存在0~+5℃的冷藏库内、贮存时间不宜超过48h,如有超过,需经复验后出厂。
4.2 运输
4.2.1 产品出厂时,应事先在箱中预留空档内塞入蓄冷袋和盐水冰袋,然后封严箱盖起运。
4.2.2 产品应采用保温快速运送。所用运输工具冷车内温度应在0~+5℃为宜,飞机内应有相应保温设施。在机场候机中应切实注意保持箱内产品的低温状态,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在常温下长久搁置,严禁箱子摔跌、碰撞和倒置,必须轻拿轻放,保持箱体平正,不得有严重倾斜,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5 其他
根据特殊需要,允许生产者按合同规定生产其他规格的产品。
附 录
A
主要原辅材料质量规格及生产用水卫生要求
(补充件)
A.1 海胆:选用生物殖腺肥大丰满,接近成熟期,鲜活的可食用海胆。对当前所用的生产原料采捕收购规格按外壳直径(去棘)计算,规定如下:
a. 紫海胆
5cm以上
b. 马粪海胆
3cm以上
A.2 生产用水:符合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规定,或符合现行的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提出,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水产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峰、钱一怡、王兵、孙贵贞、赵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