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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开始施行
2007-10-09    东北网
  1日起,《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全省施行。据介绍,作为规范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法规,它将使黑龙江省应对灾害天气有法可依。
  据介绍,黑龙江省气象灾害种类繁多,暴雨(雪)、干旱、洪涝、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年年都有发生。特别是全球气候变暖引发的极端气候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日趋加重。据有关资料分析,近10余年来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自然灾害总损失的90%以上,占当年全省GDP的2%-4%。据介绍,黑龙江省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设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应急、法律责任及附则7章35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须建立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业务系统,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及时发布气候状况公报,提供防御气象灾害依据,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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