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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药合作优惠政策
2001-12-11    

  来我省开展医药合作,除了享受省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进入我省有关开发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我省现有五个国家级开发区,即哈尔滨和大庆两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哈尔滨南岗区和牡丹江阳明区两个民营示范区。进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全额所得税率为15%。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从第三年到第六年,地方政府也将给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2、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3、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与研究,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4、企业土地使用税,财政部门在10年内给予适当优惠。
  5、自建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的房产税,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八年内,财政部门给予优惠。
  6、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财政部门在八年内给予适当优惠。
  7、在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也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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