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按照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按其主要保护对象可分为3个类别9个类型:自然生态系统类(包括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内陆湿地和水域、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5个类型);野生生物类(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两个类型);自然遗迹类(包括地质和古生物遗迹两个类型)。 1956─1965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开始建立的萌芽期。1956年开始规划和建设,并于当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同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请政府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提案。同年10月,林业部根据国务院批示制定了《关于天然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提出了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对象、办法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初选15个省(区)的40余处确定为禁伐区。 196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了在珍稀鸟兽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对大熊猫等19种珍稀动物实行严禁猎捕,加以保护。1963年,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蛇岛自然保护区。 1965─1976年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停滞期,而且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也普遍受到严重破坏。 1978─1985年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了恢复发展期。1978年,成立了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同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成立了由林业部牵头,有关部委参加的自然保护区专业组,林业部等8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和科学考察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颁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自然保护区建立、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规。 8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进入了快迅发展阶段。1993年4月13日,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第八届会议决定,建立“中国生物圈保护网络(CBRN)”。第一批网络成员包括:除已纳入国际网络的9个生物圈保护区之外,还有23个国家级、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到1996年,已有61个自然保护区加入了中国生物圈保护网络。此外,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于1995年第四季度开始试点。该项目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获国际赠款资助的一个较大项目,全球环境基金(GEF)为此赠款1790万美元。该项目于1996年全面实施,主要在9个自然保护区进行。这9个自然保护区是:云南西双版纳,江西鄱阳湖,福建武夷山,陕西秦岭的佛坪、周至、牛背梁、太白山,湖北神农架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江西武夷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1995年,林业部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列为重点。到1997年底,全国有各类自然保护区926个,面积7698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64%。1998年,国务院又批准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2处,至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达136个,面积2702.68万公顷,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个数和面积的14.69%和3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