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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药开发合作领域与方式
2001-12-14    
  1.合资、合作生产销售黑龙江省医药企业生产的各种剂型产品及原料药。
  2.在黑龙江独资、合资、合作办厂,租赁、收购有关企业;接受港方企业、机构委托,开展来料加工、原料药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
  3.合资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展两地公司合作,公司与生产企业合作,互设办事处等,进行医药(药材、半成品、产品)直接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代理;在港开厂、设店,利用两地的对外渠道开展对外贸易与投资;在香港开设中医特色医疗机构等。
  4.选择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由港方负责包装上市。
  5.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建立药材生产基地,生产贸易合作联合体,医药研究质量监测中心;引进加工、包装、储存等技术,改造有关企业或生产、包装工艺;按照国际标准开发新资源、健康食品及对现有的药品的二次开发。
  6.开展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以中药、生物药研究开发为重点,开展大学、研究单位间的学术交流,建立合作关系。此外还可在港举办黑龙江省医药科技展览。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利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条件,为香港培养中医药专科、本科、硕士人才;二是利用香港条件,为我省培养经营管理、国际贸易等方面人才;三是互派访问学者到双方科研、大学、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研究、培训管理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我省已把改善投资环境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并取得成效。在医药领域,投资企业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15.3%,产值占8%,他们依托我省绿色资源,开发生产了许多项目,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同时,也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回报。但从时代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利用外资的角度,从我省具有大量绿色无污染药材急待开发利用角度,从我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角度,从香港建立中药港两地间具有巨大互补合作的角度看,现有的合作无论从规模、档次和深度上都不符合两地发展的要求,两地间的合作前景非常广阔,大的合作时机已经成熟,应该在合作上有个大跨度的飞跃和发展,黑龙江要创造更为宽松的投资合作环境,提供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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