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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创建更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经民主协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原则,采取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道路、环境卫生、路灯等管理工作,对农户实行承包责任制度,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农户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组织设施。
第二章 道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 道路是村里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养早、养小、养好”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切实提高道路使用寿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新建成的白色通村公路和村内路。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是道路养护管理的主体。村民有权制止任何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八条 道路养护管理的标准是: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九条 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一)通村道路由村委会进行养护管理;
(二)村内道路由临街的住户进行养护管理;
(三)村内道路没有临街住户的,由村委会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 村道路通行车辆载重不得超过20吨,载重车辆通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第十一条 在村道路及其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速车辆行驶;
(二)堆放、焚烧秸秆;
(三)毁坏路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打场、晒粮等占用道路的行为;
(五)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等毁损道路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在道路下铺设管线;
(七)未经批准,在路面上空乱拉横幅、电线等。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净化村内环境,实现村容村貌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形成“人人讲卫生、个个保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健康、和谐的人居环境。
第十三条 在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规划要求,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的围墙应力求统一、整齐、美观;倒塌的围墙,应当及时修复;现存的用秸秆和树枝形成的简易围栏,应当改造为统一、整齐的围墙设施。
第十五条 村民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村内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第十六条 在村内制定地点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池)。
第十七条 村民住户应设立垃圾桶,盛装生活垃圾,每天由村里专业卫生人员定时进行收集,送往垃圾场,实现垃圾集中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都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九条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选址合适,方便群众使用”的原则,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公厕内外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村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有计划地组织村民发展沼气,改变燃料结构,减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村内所有绿化设施,人人有责保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准砍伐树木。
第二十三条 住户门前实行“三包”。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保洁,清扫地面,清运垃圾,清除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二)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晾晒衣物现象。
(三)包绿化成果维护。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村委会的规划布置,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制止攀折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庭院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猪圈;
(二)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五)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柴草、垃圾、粪肥或者在庭院内堆放柴草超出围墙高度;
(六)擅自在街道和路口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七)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牌匾和从事维修等经营活动;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宣传品;
(九)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十)其它有碍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路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路灯是方便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加强路灯的维和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路灯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村委会负责;路灯设施的日常管理,由路灯附近的农户联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不得有下列危害路灯设施行为:
(一) 不得故意打、砸破坏路灯设施;
(二) 不得在路灯两侧放风筝;
(三) 不得有其它损坏路灯的活动。
对损坏路灯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责任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十八条 路灯电费由村委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确定路灯开启时间。按照节约、方便的原则,冬、春两季为晚18:00至20:00;夏、秋两季为晚19:00至21:00。春节期间初一至初五、十五,整夜开启,其它节日可适当延长开启时间。农户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开启路灯,但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奖励和规劝
第三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和管理道路、路灯等公共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道路、路灯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报告各种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人为本,说服教育”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村民所在新农村建设理事小组,进行帮助、教育、规劝,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由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召开会议,公开辩评,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