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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路村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自来水供水工程是解决全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自来水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更好地为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经民主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来水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  村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村的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水质管理

 

第四条       要加强自来水供水水质管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取水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六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对供水水质进行一次化验,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八条  明晰产权。机井、井房、过滤容器、压力容器和主管道等供水设施,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主管道以下供水设施归农户个人所有。

第九条  村集体和农户按照产权归属,管理和维护供水设施。村集体对机电设备等供水设施,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农户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农户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户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村里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农户承担。农户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一条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农户应按规定自觉缴纳水费。非生活用水,另行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费用等构成。主要包括:

(一)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动力费;

(二)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的工资;

(三)日常维护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村民水费,按定额进行收取。非生活用水,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及其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弥补供水工程收入不足问题,村委会可从其它收入中协调解决资金,补充供水费用。

第十六条  组建专业供水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供水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成立用户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五章   奖励和规劝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和管理公共供水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报告公共供水设施事故或故障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村民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水费;
    (二)未经批准,私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取水或直接装泵抽水;
  (三)未经批准,私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四)污染水源,危害供水设施。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村民,按照“以人为本,说服教育”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村民所在新农村建设理事小组,进行帮助、教育、规劝,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由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召开会议,公开辩评,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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