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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三级所有组织中的中间一级。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公社管理机构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或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层单位。若干个生产队组成一个生产大队。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三级各自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促进了中国农村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联合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