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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国际化的障碍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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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产品供求矛盾的新变化 虽然农产品的过剩现象现阶段还只是阶段性和结构性的,但对于那些现实地面对农产品相对过剩的农民而言,其损失是巨大的,为此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农产品的相对过剩造成其价格的大幅回落,而由于农业保护政策对地方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的非刚性约束,致使农产品保护价在绝大部分地区都是有名无实,农民从价格下跌中遭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如1997年与1995年相比,粮食产量增加5.6%,而粮食市场价格却下降了20%。与此同时,农产品的这种相对过剩,必然伴随着对农业生产动力的打击,因为经济理性告诉农民,过剩的农产品决定于过剩的生产能力,要避免再次遭受价格下跌的风险,只有减少对农业的投入,或者干脆转移其生产能力。长此以往,如果我们无法找到剩余农产品的出路,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必然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逐步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规模,将农业推向国际市场,就成为我们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业的一个必然前提和基本趋势。 二、中国农业国际化的障碍 (一)高比重的农民农业。“农民农业”是发展经济学中的一个专用名词,发展经济学家在解释农民农业时是这样表述的:在发展中国家里,由于农业生产力低下相对于土地来说人口过多,物质资本不足,在国民经济中大量存在着仅足糊口的乡村农业,这种农业是非商业性的,其产品主要只供耕作者自身消费。 从上面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农民农业的五大基本特征: 1.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手段简陋; 2.农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质量差; 3.由自给自足的生产理念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低商品率; 4.农产品市场发育不足,农业运作空间封闭; 5.从业者一般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社会资本对农业的参与程度低。 对比上述这些基本特征及现今各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与贸易水平,可以认为虽然经过近二十年来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农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总体上讲仍然处于这种“农民农业”阶段离真正的现代农业还相差甚远。这种农民农业占主体的格局,决定了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水平,从而也决定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在价格上的劣势。90年代以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粮食的国内价格水平低于国际市场,因而还具有某种竞争优势。但是,由于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而农业生产率又没有明显的提高,所以导致国内市场价格已开始渐渐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据统计,1995年我国小麦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8.8%,大米高17.8%,而玉米的国内市场价格则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出71.l%之多。 (二)低水平的农业科技研究与应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技对于农业的发展,进而对于中国农业走向国际化同样是极为重要的。然而,我国的农业科技无论是在研究方面还是推广应用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成为我国农业实现国际化的一个重大障碍。 1.低水平的农业科研投入和农业教育投入。我国对农业科研的投入长期过低,一般情况下,农业科研投入只占农业总产值的0.2%,远远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为0.7%),更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2%-3%)。而且,从80年代中期到1994年甚至出现了农业科研投入绝对值的实际减少。据专家预测,如从现在起农业科研投入不能以年均4%的速度增长,到二十一世纪初期开始,农业科研成果的储备量将出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同时从农业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及农业人才的培养方面看,情况也是十分严峻的。据统计,我国国家级165个重点实验室中,农业科研方面只占5个,农口研究生招生数只占全国研究生招生总数的4%,目前每年仅毕业2000名左右(印度就能达到10000人)。 2.低效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还远远落后于需求,据测算,我国有60%-70%的农业科技成果未能及时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这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较低和过于分散的农户经营给农业科技的推广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另一方面,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机构不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短缺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国每万名农业人口仅拥有1名农业技术人员,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指标大大高于我们,如德国达13.5人,美国7.2人,日本5人。目前我国还有36%的县没有建立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的乡、45%的村(行政村)没有建立起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即便是那些已建立农业推广服务机构的地方,也有大量的推广机构因缺乏经费而无法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薄弱的农产品外贸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主要表现为供不应求,因而极少有农产品出口。这一背景决定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地位,农产品的外贸基础十分薄弱。 1.农产品出口的通道太少,出口对象国及地区范围狭窄。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的日本、朝鲜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对农产品市场容量很大的中东、中欧以及拉美地区国家的出口基本上仍是空白。农产品出口对象的这种单一性和狭窄性,决定了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的容量有限,因而出口规模也必然大受影响。 2.农产品出口品种单一,适应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我国仅有的小规模农产品出口,在出口的品种结构上也显得极不合理,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是对日本的稻谷和对香港的鸡、肉、鱼、蛋等少数几个品种,由于品种单一,一方面限制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总规模;另一方面,一旦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我们就没有能力对这种变化作出合理的应对,因此适应市场的能力也显得极为脆弱。 3.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国家对出口农产品的补贴过少,保护不力。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正式生效,使传统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各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只是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补贴的实质并没有改变。近几年来,欧美之间在农产品贸易领域经常发生争执,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贸易各方在贸易补贴的形式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说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在短期内是难以根本解决的。本来贸易基础就较弱的我国,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及对农产品对外贸易重视不够,对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领域的保护都显得很不够,这也使得我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4.政府在国际市场的促销方面对农产品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农产品国际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仅仅依靠各农产品外贸企业的努力是难以在国际市场上立足的,所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普遍动用政府在国际政治与经济交往中的独特优势,促进其国内农产品的对外销售。而我国在这方面就显得明显不足,由于我国在包括工业产品出口在内的总体外贸能力较弱,所以政府对外贸易战略也同样执行了“重工轻农”的政策,在利用各种政治、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对外促销中,把工业品放在了特别重要的地位,与此相对应,农产品的出口则被置于一个非常次要的位置。这也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显得更加步履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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