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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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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刚刚起步,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二战后甚至更早就已基本建立了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的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同,各国农业产业化的道路也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其中日本由于与中国地理环境相似,文化相承,而且都属于人多地少的情况,因此,借鉴该国的发展经验,反思其发展的教训,对于我国发展条例国情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本农业产业化体系
日本农业是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的个体小生产,1994年农业人口为1279万,人均耕地面积为0.39公顷,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也不便于政府指导和管理。为了支持分散、细小的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二战后,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日本农村建立了以“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代表的一批农业经济组织,广泛活跃于农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着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日本农协是在《农地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村渔业资金融通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协实行自下而上层层建立的原则,机构设置分为基层农协、农联联合会和农协中央会三级,覆盖了全国农村和农业各个领域,成为集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为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组织。基层农协业务和经营范围不同,可分为两类: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以本地区的农户为服务对象,业务包括所有农业部类,且经营范围非常广泛,1994年,日本有综合农协2635个。专门农协以从事某一特定的农业部类业者为服务对象,而且其事业范围也只限于特定农业部类的生产指导,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一般不从事售货、保险事业。1994年,日本有专门农协3738个。不少专业农户为了调挤资金发展生产,既要参加专门农协,又要加入综合农协。 与其它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农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在政府的扶持下,农协在日本农业和农村中始终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各项事业活动均离不开各级农协组织的参与,其政治影响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各个角落。农协不仅从事农业的产、购、销、信贷、保险事业,还组织其成员和辖地居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和文体活动等,具体有以下几种: (1)购销事业:由农协代购生产、生活资料、代销农副产品,这是农协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业务。农协把会员零星、小批量的购销集中起来,采购方面可以形成大宗需求者,在销售方面形成大宗供给者。这既可以节省农户交易费用,享受大宗进出的优惠,又可以避免中间盘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信用事业:这是农协职能的重要方面,主要从事接受会员存款和向会员提供贷款业务为主,同时也进行票据贴现、担保、外汇兑换等业务。由于农协存贷款利率比其它银行优惠,而且营业网点遍及农村基层,其吸收的农民存款始终在50%以上。 (3)保险事业:农协的保险事业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三种机能,包括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保险等二十几种,目前是确保农业经营的稳定和农民生活的安定。农协通过保险事业筹集的资金,再贷款给农民用于生活改善和扩大农业生产。 (4)指导事业:农协利用其在农村中无所不在的组织系统,进行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为农民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生活水平创造条件。农协的指导事业包括农业经营指导、生活指导和管理指导三方面,最主要的还是经营指导。农协针对农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农村发展计划,指导农田基本建设,统一品种、栽培、饲养等标准,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直至产品销售指导。 (5)医疗保健事业:农协承担了日本农村大部分医疗保健工作。全国农协厚生联合会负责都道府县厚生联的联系协调和健康教育;都道府县厚生联则具体开展农村医疗保健,为农民提供防病和治病服务,而基层农协主要分工从事预防保健工作,包括: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等。 此外,农协还从事共同设施利用、信息、经营委托、土地改良等其它事业,并且协助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农协在推动日本农业经营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日本农业产业化对中国的启示
(1)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产业化体系。 农业产业化体系的发展作为一个经济运行过程,一方面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干预,尤其是在立法、管理、政策指导、信贷金融方面政府更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必须按商品经济原则自主,要求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日本农协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它由政府推动和支持,自下而上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从生产到流通,从技术指导到医疗保健,无所不包,无所不营。这种体系一方面有利于规模细小的农户实现经营规模化、专业化,但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农协缺乏竞争,自我调节能力差,因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式的日益严峻,农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经营不振、缺乏竞争、职员过多、人浮于事、层次繁琐、农民不堪负担,此类问题日渐突出,变革呼声日益强烈。而与此相对照的是,美国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是以市场为导向,在商品经济竞争中发展起来的,政府直接干预少,农工商综合体、私人企业、合作经济等多种成分、多种形式共同竞争、共同发展,因而形成了公共、集体、私人三种服务体系互相补充、协调的系统,因此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体系,不能用政府的行政行为替代企业、农户的经济行为,一定要注意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多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产业化体系。 (2)应发挥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体系的重要作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产业化体系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起步阶段,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显得很不成熟,因而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日本的教训来看,政府的促进作用不在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建立和经营,而主要体现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体系的完善。首先应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法律体系。我国由于缺乏必要的法规和章程,一些农业经济组织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成员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尽快制定基本的、系统的农业法律,使农业产业化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发展交通,通讯事业,降低交易成本。这些领域私人企业由于投资期过长,却利润不多而不愿投入,因而政府应当承担起发展农村交通、通讯事业的责任。第三,发展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降低农民获取技术知识的成本。我国农业人多地少,资金稀缺,因而应着重加强生物协调工程技术进步,优先实现良种化、科学化来大幅度增加单位面积产量,而我国目前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率还不到20%,这就要求政府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的投入,降低农民获取农用技术的成本。 (3)积极发展以合同制为主的工商业服务系统,并把乡镇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体系。 由工商业直接渗透到农业,把农业生产同家用生产资料生产供应或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纳入到一个总的经营体内,组成一个企业是农业产业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规模巨大、一体化经营的农工商综合体投入资金过大,且由于其独占垄断性,极易造成对农户的剥夺和农业资金的外流。在日本,私人农业服务体系主要还是以合同制形式为主,在我国现阶段更应采取合同制,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一方面降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农户通过合同的制订,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时期,应调整乡镇企业的发展战略,将其立足点转移到当地的农业产业化上来,着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储存、保鲜、运销业,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4)优先发展以农业合作社为主的农业产业体系。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对日本来说,农协起着主导作用。我国农业是建立在分散、细小的个体农户经营基础上的,由农民自主联合形成的合作组织,更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它能降低服务费用,使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回流、有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 目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大多限于村级,乡镇乃至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在生产领域中远未形成气候,经济实力薄弱,缺乏健全的组织网络。覆盖区域的狭窄和组织数量的不足,使农业经济组织难以实现为农业服务的目的,因此,应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兴办经济实体,健全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体系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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