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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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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是我去年外出考察归来后写作的论文,已在有关杂志上公开发表,欢迎引用。)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对镇村两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使本社区农民“耕者有其田、劳者有其股”;在此基础上,通过重新确定农民对集体财产的个人占有权、利益分配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将原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一、为什么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 首先,是为了恢复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性质,解决集体产权虚置这个制度性缺陷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合作经济简单地等同于集体经济,这一点甚至已写进了宪法。其实,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合作经济是国际公认的概念,其本质是交易的联合,承认私人产权,是在个人占有制基础上的联合;集体经济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否认私人产权,主张“归大堆”,追求“一大二公”,于是导致集体产权虚置,并由此而产生了党政不分、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的度度集权,以及集体资产流失、效率低下、农民不关心集体,以及无法参与民主决策、无法进行民主监督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政策上来讲,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行政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真正能对其进行支配的仅仅是少数干部,于是人们把农村集体经济称之为“干部经济”。成也在干部、败也在干部。这种“归大堆”的集体经济,实质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集体产权虚置这一制度性缺陷,是在合作化运动高潮时期形成的,在所谓的人民公社运动中进一步强化的。解放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并使土地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互助组、初级社都是建筑在农民拥有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建立高级社,特别是成立人民公社开始,农民的土地被收归为集体所有。这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现实。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我们既不能把土地和集体财产再重新分给农民,实行“私有化”;也不能因此而不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而现在已经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集体资产虚置问题,于是就只有走社区股份合作制这条道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取向和政治取向的双重复合。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因素,承认并且明确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因素,使其继续保持了“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在重建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的集体占有,使“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之和”的等式得以成立,妥善地解决好集体产权虚置问题。 第二,是适应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寻求农村集体经济的最佳实现形式,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家庭承包经营较好地解决了集体土地产权虚置的问题,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较好地解决了集体单一投资、集体直接经营的问题。这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也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这是因为,从农业上来说,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虽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客观上存在着土地分散、经营分散、信息闭塞等问题,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这是导致近几年来农副业增产难增收、农民收入难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农民迫切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更加广阔、更高层次的服务;但是,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弱化、服务功能退化的情况日益突出,已与农民对其的要求不相适应,可以说,集体经济组织不改革,就将难以承担好双层经营中统一经营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的职能。再从乡镇企业来说,近几年来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使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使部分中小企业的产权得到了转移。但是,除了已转移产权(拍卖)的企业外,其他大部分集体企业的产权并未真正明晰。这是因为,乡镇集体企业的本身的产权事实上是明晰的,即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真正不明晰的是这个“集体产权”究竟是谁的?在改制中,由于集体产权不明,缺少产权主体──农民的民主监督,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甚至出现了权钱交易,导致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在改制后,由于集体产权不明,作为产权主体的农民无法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导致有些地方集体出售土地、企业和资产后的资金再度严重流失;由于仍然由少数干部在行使对这些改制企业的高度集权式管理,继续严重束缚了企业经营者的手脚,导致一些企业至今难以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至今难以充分发挥改制效应。因此,可以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越来越迫切。 第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打破行政区划、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需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行政干预的产物,而不是农民的自愿选择。但是,这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事实。专业合作组织能够补充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某些不足,但是并不能替代它。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最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农村费改税即将开始。与此同时,为了减少行政人员、节省行政开支,各地纷纷尝试并村并镇。这些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都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突出矛盾:集体资产平调。我们只要细加分析就可以看到,涉及到集体资产平调问题的,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生产性资产和货币资本。目前,集体所拥有的资产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今年各地已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向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此,在村与村合并之后,只要继续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执行就可以了。只要确保这一制度长期稳定,合并后一般已不存在平调问题。二是生产性资产和货币资本。这是在合并时容易被平调的主要对象。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办法,就是要在并村并镇之前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把这些资产先量化到个人,然后再实行合并。这样做,就有效地避免了平调的问题。三是公益性资产。对学校、幼儿园、办公楼、自来水厂等,既体现为公共福利,又可以转化为生产性资产的社会公用基础设施,在合并时应考虑到今后转化为生产性资产的特殊性,将其作为生产性资产来处理。现假设有A、B两村,农业人口各为100人,分别拥有集体资产300万元和20万元。如果不先量化到个人、不实行股份合作制就进行并村,则两村人均为1.6万元,B村无偿平调A村资产140万元。如果先量化到个人,则A村人均为3万元,以100元为一股,每人300股;B村人均2000元,按100元一股,每人20股。两村合并后,量化到个人的集体总股本为320万元,总股份为3.2万股。假设该年可按股分红32万元,每股10元。于是,原属A村的农民人均可得3000元,原属B村的农民人均可得200元。 从而既可体现合并的好处,又可避免产生资产平调的问题。同时,可使离村进镇进城的农民仍旧保留应属于他的那份集体财产剩余索取权,因此,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主要依据 一是法律上许可。宪法规定:“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表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 二是政策上鼓励。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民采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 三是理论上可行。江泽民总书记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探索新的形式和路子,再也不能搞那种剥夺农民利益、归大堆的所谓集体经济了。”这为我们改革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理论武器。集体资产量化到人,事实上只是设置共享股,持股者只有受益权,没有处置权,不是瓜分集体资产搞私有化。这就象土地承包到人一样,只是改变了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由于持股者的受益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业绩的高低好坏直接有关,这就使得农民从自身直接利益出发,必须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同时,也使农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了相应的权利。 四是实践上有榜样。据我们了解,山东、广东、上海等地早已对此作出了成功的实践和探索。 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最早的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长行村,1984年该村就将原四家村办企业的300多万元财产,按照每个劳力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和岗位职务与条件,折股量化到劳,每年按股分红。1985年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由“农工商公司”改为“股份合作社”。 广东深圳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大,发展条件优越,在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方面步子较快。主要以深圳万丰村、横岗镇和广州天河区为代表。比如,横岗镇于1988年开始试行,1990年全镇9个行政村全部实行。主要做法是, 把行政村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农民对个人名下的股份,只有受益权,没有处置权,也不能转让、继承。该镇股份合作制分为自然村、行政村和镇三级,这三级都是平等的独立法人,但在经济上有参股关系,即下级组织均为上一级组织的股东。目前,深圳共有172 个行政村、758个自然村实行了股份合作制, 分别占该市行政村和自然村总数的83%和81%。 上海郊区的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很有特色。浦东新区在撤消原乡行政建制时,通过资产界定,组建全乡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原洋泾乡组建了“广洋实业总公司”,全乡1.3 亿元集体资产全部股份化,其中30%量化到社区成员。上海郊区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制单位是嘉定区嘉西镇昌桥村。该村于1992年 6月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具体分为三步:一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全村8家企业的净资产核定为524万元;二是分股扩股,将集体净资产的47%,计247万元量化到人,共分六档,每股1000元, 最高一档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可得10股,职工最低可得3股,非职工的社员可得1股,然后由本人以1:1比例缴纳现金入股;三是成立昌桥实业公司,依法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类似于一个资产经营公司。公司的总股金为771.5万元,其中集体股为277万元,占35.9%;个人股为494.5万元,占64.1%。 个人股中共享股和现金股各占一半,实际个人出资247.5万元,占总股本的32 %。新确定的494.5万元个人股中,400名企业职工的股本为299.5 万元,占60.6%;900多名非职工社员的股本金为195万元,占39.4%,人均2000元(其中分得的共享股与本人出资各1000元)。 三、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要自下而上地进行,先在村一级实施;待村级实施完成后,再对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 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做法: 1、清产核资,搞好资产评估。这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考虑到苏州农村最近已延长土地承包期,并已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对集体土地可以暂不列入,或另行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清产核资中,重点要清理村集体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应经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因为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为了弄清家底、进行量化,因此,对于集体拥有的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暂不评估。 2、确定股份,合理量化到人。股份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既要做到人人有股,又要体现贡献大小。量化到人的是共享股,可以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基本股。凡是在一定截止日之前,拥有本村户口的村民,不论年龄大小,人均可得一股;第二种是贡献股。即根据本人对集体的贡献来设置。贡献股可分三类:⑴干部股,主要发放给在职和已退休的村干部,以及一般条线干部,股权多少应根据其贡献大小来确定;⑵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农务工人员股,主要发放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务农劳动力和企业职工;⑶优抚股,主要发放给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务农务工、现已丧失劳动力的农民,以及烈属等优抚对象。在股份设置中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不设集体股,否则又将造成集体产权的虚置;二是不与原属集体企业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重复,也就是说对于这类企业中的干部职工,只分给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股,不再发放贡献股;三是对特殊情况要作特殊处理,如对于户口已“农转非”但仍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可根据其对集体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贡献股,但原则上不再发放基本股;四是不宜搞按共享股一定比例的增量扩股,这是因为,社区股份合作制与企业股份合作制不同,在没有确定新的投资项目之前,不宜搞增量扩股;今后若有新的投资项目,可以再发动农民入股。共享股,不得退股,也不得转让、馈赠、继承;持股者去世后,其共享股权应予取消,并应同时核减村股份合作社的共享股总数。六七十年后,共享股将不再存在。以分红形式形成的新增股,以及农民自愿投资形成的新增股,均为个人股,也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馈赠、继承。六七十年后,村股份合作社将全部由个人股所构成,从而最终实现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占有制”的构想。 3、制定章程,建立治理结构。章程应明确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名称、性质、任务、组织形式、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为了与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别,建议将名称定为××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社员(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人口较多的村也可建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宜采取一股一票制,不宜搞一人一票制,或某些方面一人一票、某些方面一股一票制的混合模式。(过去,理论界对此曾有不少争论,但从目前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来看,已逐步趋向于一股一票制。)董事会、监事会,应由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对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股份合作社的盈利,除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均实行按股分红,分红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分配现金,二是进行配股或提高股份价值。股份合作社发生亏损,应相应降低股份价值,直至价值为零。社员(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合作社确定新的投资项目,应经半数以上社员(股东)讨论通过,并应确定增扩股办法,然后由社员(股东)自愿入股。凡是以股份合作社名义直接投资的项目,其产生的盈利应由全体社员(股东)进行按股分红;不以股份合作社名义投资的项目,则可以另行组建其他股份合作制企业。 4、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市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均未进行企业登记,尚未取得法人资格,已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这也是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社以后,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将其建成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或类似于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能就是要进行资本经营和管理,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社员(股东)的股红收入。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除可参照上述一些基本原则和做法外,与村级股份合作制主要有三个不同点:一是乡镇集体资产从理论上讲,要量化到本乡镇全体人员,但在操作上比较困难,因此可以将这些共享权分为两块,一块分到村,一块分到镇办企业的干部和职工。二是乡镇股份合作联社与村股份合作社都是平等的独立法人,但在经济上具有互相参股的关系,在初始阶段,下级社为上级社的股东;以后,乡镇股份合作联社也可向村股份合作社投资入股,成为村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三是乡镇股份合作联社实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股一票制,村股份合作社是当然代表,并按其股份多少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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