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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入WTO的农业贸易基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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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中国结束了WTO工作组会议,十五年来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终成正果。人们喜悦、激动之间,不乏疑虑与紧张,尤其对中国农业。加入WTO,我国农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中,农业将会表现如何?在此,我们汇集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可以给读者释疑,给业者以启迪。 作为我国加入WTO谈判的关键领域之一,农业谈判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中国农科院国际农产品贸易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加入WTO农业谈判问题资深专家程国强博士说,我国加入WTO农业谈判有其基本原则,了解和熟悉WTO关于农业贸易的基本规则,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中国农业的顾虑。 首先,根据我国加入WTO的原则和立场,我国确立了以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规则为基础,采取逐步开放的方式,合理确定我国农业对外开放水平的农业谈判方针。因此,我国在进行农业谈判时,坚持以WTO农业协议的框架作为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基础,绝不接受超出农业协议框架外的不合理要价,这也是我国过去与美国等WTO成员谈判难度较大、难以签署最后协议的原因所在。 其次,WTO的基本原则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对于农产品来说,要求WTO成员国取消农产品非关税措施,逐步降低农产品关税。我国目前对粮、棉、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采取如限量登记、配额等非关税措施来进行保护;对肉类、水果以及食品加工品等的进口采取关税保护。因此,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WTO成员国要求我国对粮、棉、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取消非关税措施,降低肉类、水果等农产品的关税,也就是说,加入WTO后,我国确实将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农产品市场,我国农业将面临市场开放的风险。但与此同时,根据WTO农业规则,我国可对一些重要的农产品如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度等管理办法,掌握控制市场开放风险的主动权。 第三,WTO农业协议尽管要求取消非关税措施,降低农产品关税水平,但这种开放的过程是逐步的、循序渐进的,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是从1995年—2004年的10年。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如“特殊保障条款”等保障措施。尤其是,我国准备对重要农产品采用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WTO允许存在的进口保护过渡性措施,其实质仍然是一种非关税措施。关税配额谈判中所承诺的准入量实际上指的是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最低购买义务。关于关税配额准入量的执行,WTO也无任何强制性要求,其它成员亦无权要求该成员必须完成所承诺的配额准入量。从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许多成员并未完成其承诺的配额准入量进口。据WT0秘书处资料,自1995年以来,大部分成员国只完成了关税配额市场准入量的66%,有的进口国只完成50%,许多国家甚至根本没有进口。如美国承诺1995年奶油进口量是0.43万吨,实际进口量是零;承诺的黄油准入量是397.7万吨,实际进口只有25.6万吨。日本、韩国、瑞士、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国近年来根本没有完成其配额准入量。所以,关税配额可将我国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开放风险,置于我们可以控制的水平。 由于我国加入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是依据目前WTO134个成员国,尤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农业协议为基础的,尽管这一开放过程会给农业发展带来风险,但也不能简单认为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会大门洞开。应该说,在加入谈判中,我们利用WTO规则掌握了农产品市场开放的主动权,因此,这种市场开放的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依据加入WTO谈判的原则,在加入WTO农业谈判中,我国对外承诺取消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进口采取约束关税方式,对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进口确定一定的配额量,对配额内产品进口征收低关税,配额外进口征收高关税)。 从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进行的农产品关税减让、关税配额等市场准入的双边谈判看,谈判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关税减让 继我国1992年及1993年自主降低进口关税税率,1997年10月1日,我国再次自主降低关税税率,降税涉及4874个税号的商品,降幅达26%,关税算术水平从23%降至17%,农产品算术平均税率降至21.2%。目前,多数成员国已与我国完成了关税减让谈判。我国在谈判中争取到5年的减让过渡期,逐年降低关税。到2004年,我国的农产品关税水平将由现在的平均21.2%降低到平均17%左右。 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 在加入谈判中,我国对应取消非关税措施的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已争取到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权利。在今后5年,这些农产品的进口量将根据关税配额来控制。关税配额准入量则按最近三年的年平均进口量和国内消费量的一定比率来确定,并承诺一定的增量。也就是说,今后这些农产品的进口规模,将是最近几年进口情况的继续,但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所谓的进口“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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