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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怎样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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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出后无宅基地的;三是规划新村、镇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1、建房户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上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极为有限;不少地方不足一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应当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可耕地。因此,国家提倡修建楼房,节约用地。农村居民建住宅,农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蓄舍)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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