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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占宅基地是犯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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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南,有一块空闲地。村民陈某和刘某两家都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要这块空闲地做宅基地的申请。经有关部门研究,陈某因孩子尚小,不符合批宅基地条件、乡政府便把这块空闲地批给了刘某,并由乡人民政府发给刘某房屋准建证。陈某听到这一消息后,连夜组织家人把盖房用的木料、砖瓦等物堆放在这块宅基地上,并扬言,谁也不准挪动他家的东西。 为此,刘某和村民委员会多次找到陈某,让他把堆放的物料拉走,刘某还表示愿意赔偿他一些经济损失。但陈某声称:"我就要这块宅基地,村里可以给他再批一块。"刘某见劝说不成,只好以陈抢占宅基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审理查明了案情,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应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规划。双方争执的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批给刘某,并发给了准建证,所以,该宅基地应由刘其使用。陈某在他人宅基地上堆放物料,属非法抢占,应予以处罚。故依法判决陈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腾清该宅基地上的所有堆放物,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民获得宅基地规定了基本条件,并且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履行必要的手续。陈某采取强占的方式获取宅基 地是违法行为;并且强占的是刘荣的合法宅基地,更是错上加错,法院对其做出必要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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