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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为什么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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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县村民张仁培于1988年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生产队仓库一间,突击建房3间。乡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了限期拆屋退地、恢复仓库原状的处罚决定,张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自动履行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张及亲友肆意阻挠,冲击警戒、破坏警车、刺伤乡司法助理,张之妻、女还到法院及其负责人宿舍缠搅,张多次上访申诉至省高等人民法院,均被驳回。 1990年3月,县、乡主动为张办理了在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批文,但张拒绝按批准地点实施,于4月份在被强行拆除房屋的土地上又重新建造瓦房3间。乡村干部劝组、乡政府发出《停工通知书》,均未奏效。为此,乡政府于8月18日又作出了限期拆屋退地的处罚决定。张不服,于9月1日向法院起诉,经县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判决:维护乡政府处罚决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张仍然拒不自动履行,乡政府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同公、检、法、土地管理等部门,于1991年7月6日发出了令其限期拆屋退地的《执行通知书》。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下,张自动拆除了一间屋的部分瓦片,但未履行到底。为此,县政府又再次组织有关部门一方面反复宣传《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准备强制执行。张慑于法律威严,不得不自行拆除了非法占地新建的3间房屋。 这一事件告诉人们,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决不宽恕违法行为,如果有人公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最终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倒霉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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