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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亏损应由谁承担债务
     
  李某和几位朋友合伙办了一个大米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厂里出现了严重亏损,只好决定散伙。但合伙人互相推诿,都不愿分担办厂时借的债款。他们该怎么办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据此,对于李某和几位朋友在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额.如无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则可按合伙成立大米加工厂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如没有规定出资比例,还可以按照他们在经营期间各自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至于他们在成立大米加工厂时借的钱,则几个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 目前,他们首先要做的是把大米加工厂的亏损额以及所欠债务的具体数额核实无误,然后再确定几位朋友之间各人的还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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