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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法律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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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与程某签订了一份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左某应依合同所限日期预付款额10万元,程某接到预付款的次日应当向需方发货;双方如有违约,合同不予履行,并偿付对方违约金。 左某按期带来预付款支票要求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当时正值星期五,程某盛情款待,拉着左某进舞厅、入酒楼,并反复声明:"不急!不急!你支票都带来了,我们不急,你急啥?"说得左某点头称是。第二天是双休日,银行不办公。直到星期一才转账,此时已过了合同所限日期。之后,程某拿着左某的10万元作本钱,倒卖钢材,狠赚了一笔。 几个月过去了,左某两地奔波,求爷爷,告奶奶,差旅费花了几万,程某就是不理这个碴儿,既不发货,也不退款。无奈之际,左某只得向人民祛院起诉。岂料程某"沉着"应诉,不但不赔,反而指控对方逾期付款,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因如期履约的证据不足,左某在没有胜诉的条件下只得接受调解,预付款是拿回来了,但损失惨重。 其实,程某根本就没有履约的诚意和条件,双方签订的所谓购销钢材合同只不过是程某一手策划、设置的"法律陷阱"而已。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这个案子恐怕是极好的例子。大家知道,法院是重证据的,没有证据,即使你有百分之百的"理",也会败在"法"之下。所谓钻法律的空子,也就是说法律是有空子可钻的,世界上还没有一部完整得没有空子可钻的法律。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做到不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们不能保证他人也不钻法律的空子。常言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谨防对方设置的"法律陷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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